1月3日,浦城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的南平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日前,浦城法院收到余某诉林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状和先行调解申请书,按照该院实行的离婚纠纷信息申报制度,余某填写了《离婚纠纷信息申报表》,说明双方生育子女、婚姻危机原因等基本情况。
本案中原告余某与被告林某因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余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判决婚后购买的房产归其所有。
1月3日,浦城法院水南法庭家事法官在组织双方现场调解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根据申报令的要求当场填写了《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和《保证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作出了申报。家事法官根据双方填报内容,精准把握了双方的矛盾点,并进行针对性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也一并得到调解解决。
浦城法院水南法庭自集中管辖家事少年案件起,积极探索试行离婚纠纷信息申报制度,离婚纠纷当事人在庭前填写《离婚纠纷信息申报表》,写明双方婚姻危机原因、夫妻感情是否有修复可能及修复计划、家庭子女和财产等基本情况,帮助家事法官迅速找到婚姻危机症结点,有针对性展开调解。2022年以来,浦城法院运用该机制审结离婚案件345件,调解撤诉224件,调撤率64.93%。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该院将《离婚纠纷信息申报表》进行细化,制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告知书》《保证书》,并在向离婚诉讼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送达,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用以督促当事人如实报告夫妻共同财产信息,确保法院更好地解决离婚纠纷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争议,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法官说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至此正式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也据此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即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推定该方当事人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