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表单和填写说明进行了修订。
自2020年1月1日起,缴费人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适用本公告。本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启用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中的SB0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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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政策措施,自1995年全面开征以来,在提高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筹集资金改善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残保金制度,经国务院同意,六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对残保金征收政策等进行调整和优化。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公告》,主要目的是为全面落实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残保金申报事宜。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征收标准上限口径。按照有关政策,将原申报表中“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修改为申报表第6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按“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孰低填写。
(二)落实分档征收及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按照《通知》规定的残保金征收政策,在申报表第8列“本期减免费额”项中,增加3个减免费额计算公式。
(三)规范申报表格式。按照规范报表的要求,将原申报表中第2列“费款所属期起”和第3列“费款所属期止”放在表头位置。同时,对申报表中“缴费人声明”“经办人”等事项进行统一规范。
三、实施时间
缴费人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的,适用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