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部门”是指与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中央财政下达由自治区本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并在自治区本级列支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指由自治区本级部门直接实施,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并在自治区本级列支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统筹协调,资金安排要与预算执行、既有预算安排、结转结余资金、绩效评价等相结合;
(二)明确支出责任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本级支出责任,并由本级部门直接组织实施。自治区委托盟市、旗县(市、区)实施的属于自治区事权项目,自治区分担的属于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市、区)共同事权项目以及自治区承担的对盟市、旗县(市、区)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盟市、旗县(市、区)事权项目,列入本级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三)突出重点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以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为依据,突出部门主要职能,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优先保障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或重点工程;
(四)项目库管理原则。项目支出预算主要围绕项目库进行编制,按照“资金随项目走”、“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的要求,实行项目库管理。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五)规划约束原则。自治区本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安排要严格按照部门三年滚动规划进行控制,做好部门规划与三年滚动规划的衔接,强化部门三年滚动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
(六)讲求绩效原则。要把绩效管理的理念和要求融入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各个环节,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结果要运用的全过程绩效运行机制。
第二章 项目库设立和项目入库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申请使用资金的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择优排序和预算编制的数据库系统。自治区本级项目库管理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开发维护项目库软件并注重与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已建成的相关项目库管理系统相衔接。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项目库实行分层设立、分级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部门和所属单位依托财政信息一体化系统,分别设立项目库,并对项目进行维护和管理。
自治区本级部门所属单位项目库由本单位立项和实施的项目构成。
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库由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上报的项目构成。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应包括立项依据、实施主体、支出范围、实施周期、预算需求、绩效目标、可行性论证、评审结果等内容,作为项目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自治区财政厅项目库由自治区本级部门上报的项目构成,作为自治区财政厅进行项目管理、审核年度部门预算和部门三年滚动规划的主要基础。
第八条 自治区本级部门和所属单位项目库由本部门、本单位财务主管机构具体管理。自治区财政厅项目库由负责预算编制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九条 除个别不宜评审和无需评审的项目外,项目在进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库前原则上都要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由自治区本级部门或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组织实施。
预算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完整性主要是指项目申报程序是否合规,项目申报内容填写是否全面,项目申报所需资料是否齐全等。必要性主要是指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与部门职责和宏观政策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等。可行性主要是指项目立项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可行,是否具备执行条件等。合理性主要是指项目支出内容是否真实、合规,预算需求和绩效目标设置是否准确合理等。
自治区本级部门内部负责预算管理的机构负责组织预算评审,形成评审结果后,随项目支出预算一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对出具的评审结果负责。纳入自治区财政厅项目库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开展再评审。
第三章 项目设置和管理
第十条 为满足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对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按不同性质和特点进行科学设置和分类。
第十一条 项目设置规则。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项目由本级部门直接组织实施。项目内容要反映政府施政目标、部门主要职责和发展规划,并避免与公用经费及其他项目交叉重复。项目要在深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设立,并具备可执行性,预算批复后即可实施。
项目实施主体应为自治区本级部门及所属单位,非自治区本级部门所属单位不得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纳入部门预算。部门内部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职责与经费相匹配”的原则确定,一般不得将应由部门本级承担的项目列入下级单位预算,或将应由下级单位承担的项目列入本级预算,也不得将应由行政单位承担的项目列入事业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方式。为规范项目设置,整合项目资金,按照政府支出功能分类,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两个层次。
一级项目按照本级部门主要职责设立,明细到支出功能分类的款级科目,每个一级项目包含若干二级项目。一级项目要有明确的名称、实施内容、支出范围和总体绩效目标,项目数量要严格控制,项目名称、实施内容和支出范围等在年度间要保持相对稳定。
二级项目是指由各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项目,包括在现有项目基础上规范整合而成的项目和新设立的项目。二级项目明细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二级项目的设立,要与对应的一级项目相匹配,有充分的立项依据、具体的支出内容、明确合理的绩效目标。二级项目坚持规范、整合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数量。
第十三条 项目分类。
(一)一级项目。
一级项目按照使用范围,分为通用项目和专用项目。通用项目是指根据部门的共性项目设立并由各部门共同使用的一级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统一设立,主要包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部门切块管理的项目。专用项目是指部门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设立和使用的一级项目,由自治区本级部门提出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准后设立。
(二)二级项目。
二级项目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分为重大项目、专项业务费项目和其他项目。重大项目是指中央、自治区确定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支持和保障的项目等;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自治区本级部门为履行职能,开展专项业务而持续、长期发生的支出项目,如:大型设施设备运行费,执法办案费,经常性监管、监测、审查经费等;其他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自治区本级部门为完成特定任务需安排的支出项目。
二级项目按照项目设立时间,分为延续项目、新增项目和备选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申请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备选项目是指已纳入财政项目库但财政预算未作安排,供下一年度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二级项目按照其稳定程度划分为一次性项目、经常性项目。一次性项目是指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预算安排的项目,按实施周期分为当年项目和跨年度项目;经常性项目是指每个预算年度都需要发生的支出项目,其预算规模原则上要均衡。
为便于项目分类统计,将二级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转移性支出、债务利息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除上述分类外,根据管理需要,自治区财政厅可对二级项目补充其他分类并加以标识。
第十四条 二级项目要有明确的实施周期。项目实施周期应当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部门或行业发展规划的期限相适应,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除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明确批复实施周期外,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项目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应当按程序重新立项。经常性的专项业务费项目到期后,可补充编制后续年度的支出计划,实施周期相应顺延。其他项目周期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符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财政政策支持方向和财政供给范围;
(三)属于自治区本级支出责任范围,符合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要求;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支持对象、组织实施计划、绩效目标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五)符合当年部门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文本一般由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可针对不同类别的项目,制定其具体项目的申报文本。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部门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科技资金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除上述项目之外的项目,各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都应当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规定,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并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延续项目应提供以前年度批准文件及上年度该项目的支出进度,其中,项目计划和预算金额发生变化的,除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外,应附调整依据;项目计划及预算金额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对以前年度延续项目中已实行绩效评价的项目,要认真填写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项目支出预算有新增资产购置的,应当同时编制新增国有资产配置预算;
(六)项目支出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同时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七)自治区本级部门和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要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进行,不得越级申报;
(二)自治区本级部门所属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设置二级项目,经审核后纳入单位项目库,实时或定期上报主管部门;
(三)自治区本级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入库和分类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年度工作任务和部门三年滚动规划,对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库;
(四)自治区本级部门要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和部门三年滚动规划前,完成本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储备工作。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各部门择优排序汇总后,在预算编制的规定时限内按“一级项目+二级项目”的方式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预算,根据二级项目的增减变化情况提出一级项目预算需求。未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预算。
第五章 项目审核和排序
第十九条 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分类是否准确,项目预算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财政再评审;
(四)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编制是否达到细化预算的要求;
(六)项目实施的绩效是否合理,评价指标的设置是否科学并具可操作性;
(七)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本级部门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后,排序纳入自治区财政厅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 排序原则。
(一)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按重大项目、专项业务费项目和其他项目排序;
(二)按项目前期准备情况进行排序,原则上优先排列延续项目;
(三)同等条件下,先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优先排序。
第二十二条 排序方式。
(一)自治区本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收支科目类款项在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库中排序;
(二)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本级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收支科目类款项在自治区财政厅项目库中分部门进行排序。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核定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及自治区本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结合部门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绩效评价、政府综合预算要求等,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按照本级部门预算编制“二上二下”的方式进行。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本级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一上)进行审核,并按一级项目下达预算控制数(一下);部门按照审核后的项目类别和排序,安排二级项目预算并再次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二上);自治区财政厅再次对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数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预算草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部门批复预算(二下)。
第二十五条 除自治区财政厅和资金切块管理等部门外,自治区本级部门原则上不得编制同级转移性支出预算,即不得编制非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部门不得在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列专项转移支付预算。需要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实施的项目,应当在年初预算编制时列入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自治区本级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对在执行中改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需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应当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和少量年初未确定事项外,一般不追加当年项目预算支出,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自治区本级部门认为必须追加当年支出的,应当首先在已批复的部门预算额度内,通过调整当年支出结构解决,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严格做好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工作,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政府资产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项目支出结转结余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列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的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的支出范围,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七章 项目滚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后,项目的名称、编码、使用方向、类别等在以后年度申报预算时不得变动,项目预算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安排。如有变动,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三条 对已纳入当年预算安排的延续性项目,原则上滚动纳入下年度预算。对未纳入预算安排的预算备选项目,可滚动进入以后年度项目库。
第三十四条 在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自治区本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本级项目设置和分类,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执行年限到期的一次性项目、需要取消的经常性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五条 对纳入预算安排的项目,自治区本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在项目库中对项目的执行、历年预算安排、结转结余资金规模、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实施项目全周期滚动管理,逐步完善项目退出机制。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要设定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合理且未进行调整完善的,原则上不得纳入项目库和纳入预算。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资金,谁开展监控”的原则,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的项目进行绩效监控。自治区财政厅选择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自治区财政厅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纠正,并对预期无效的项目支出进行预算调整。
第三十八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由自治区本级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可对主管部门绩效评价过程、质量、结果实施再评价。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应当将项目绩效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和申报以后年度项目的重要依据。自治区财政厅要将项目绩效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和编制绩效预算的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和项目单位项目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实行定期监督检查或抽查,督促项目单位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对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并将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结果作为编制项目预算的重要因素。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审计厅要依法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自治区监察厅要依法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观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基本建设、科技资金等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自治区财政厅项目库。
第四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信息公开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字〔2004〕155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内财预〔2004〕6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