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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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环节审查标准
受理条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
(一)材料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 材料类型:表格类
-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 介质要求:纸质
- 审核要点:
- 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检查是否有遗漏;
- 检查各表单中所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 检查所有填写的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书面材料的日期;
- 应加盖公章的必须盖公章,并且公章应清晰;
- 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处必须签名,且须为正楷,并与登记证书上的姓名一致。
(二)材料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材料类型:结果文书类
-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部门:北京市民政局
- 介质要求:纸质
- 审核要点: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应当为原件;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内;
- 应交回原社团名称的社团印章。
(三)材料3:社会团体印章
- 材料类型:其他
-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部门:原社团名称的印章
- 介质要求:实物类材料
- 审核要点:
- 与原社团名称一致。
三、常见问题
问题1:社团名称中可以有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吗?
解答内容:按照民政部《关于成立以人名命名的社会团体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168号)的规定,社会团体一般不以已故或健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政治活动家的名字命名。
问题2: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吗?
解答内容: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