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11 10:50:16来源: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惠税一稽罚告〔2022〕59号
惠东县***鞋厂(纳税人识别号:91441323******B53U):
对你(单位)(地址:惠东县***东路)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5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分别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单位取得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2017年10月27日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72130,发票号码24118147-24118149,货物名称布,金额合计282051.27元,税额合计47948.73元,价税合计330000元)、广州市***制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革)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3月19日开具的共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05635588-05635590,27558216-27558217,05723371- 05723374,发票代码4400172130,发票号码18140305,15378470- 15378471,18183507-18183509,货物名称皮革,金额合计1449153.87元,税额合计246356.13元,价税合计1695510元)、沐阳***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皮革)2018年1月27日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200171130,发票号码38076331-38076334,货物名称皮革,金额合计399610.25元,税额合计67933.75元,价税合计467544元),均为虚开发票。经查,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分别于2017年9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33854.70元,2017年10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47948.73元,2017年11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16854.70元,2017年12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47948.72元,2018年1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50564.10元,2018年2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99683.06元,2018年3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65384.60元。 1.认定“非正常”情况 你单位已于2021年7月2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认定原因为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 2.电话联系你单位相关人员情况 就你单位涉嫌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检查人员通过电话方式与你单位在“金税三期”系统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电话135****5918)进行联系,电话为空号。 3.实地核查情况 检查人员于2021年7月16日对你单位生产经营注册地址惠东县***东路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人员在其注册地址未发现有你单位在场,你单位未在该地址生产经营。 4.文书送达情况 检查人员于2021年8月4日向你单位邮寄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2021〕195号)因号码是空号无人签收被退回,于2021年9月2日对上述文书进行公告。检查人员于2022年1月14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9号),限你单位于2022年1月24日前向我局提供涉案的纳税资料,因号码是空号无人签收被退回,于2022年3月25日对上述文书进行公告。上述文书公告送达后,你单位至今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 5.银行流水调查情况 2021年12月29日检查人员依程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调取你单位登记的对公账户(账号442381*****003352)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银行流水。根据银行流水显示,你单位分别于2017年8月22日通过对公账户支付125000元、2017年12月20日支付155009元、2017年12月21日支付10501元、2018年1月8日支付100000元、2018年1月9日支付230000元、2018年3月2日支付218510元及298490元、2018年3月24日支付350000元及100000元、2018年4月3日支付303000元给***制革,合计支付1890510元(收款账号:440841*****013026,户名:广州市***制革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资金清算中心),未发现有支付款项给德利达皮革、聪毅纺织的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聪毅纺织、诚鑫制革、德利达皮革虚开的共22份增值税专用,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9号)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资料,是偷税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323877379)、《关于沐阳***皮革制品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宿税一稽协〔2020〕59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23100000121071441944)、《关于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沪税稽四协协〔2021〕564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401000121032493071)、《关于广州市***制革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穗税二稽协〔2021〕93号); 2.《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2021〕19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9号)邮寄单; 3.《现场笔录》、现场图片及电话联系企业的录像光盘; 4.与发票业务相关的申报表、发票认证抵扣信息清单、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资料; 5.你单位对公账户(账户442381*****003352)的银行流水。上述1至5项证据资料证实,你单位取得聪毅纺织、诚鑫制革、德利达皮革虚开的共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9号)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资料,是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四)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纳税人隐匿账簿、记账凭证,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9号)后,你单位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违法行为严重,拟对你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872725.92元(增值税362238.61元、城建税18111.92元、个人所得税492375.39)三倍的罚款,即罚款2618177.76(872725.92×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