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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罚款】三地税局公布个税虚假申报案,自然人经通告拒不更正遭处罚

时间:2023-05-09 13:42:3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近期,深圳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深圳市某投资公司员工吴水清未据实办理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纳税人吴水清在办理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虚假填报综合所得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吴水清拒不办理更正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后,吴水清申报补缴了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吴水清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11945.8元。日前,税务部门已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水清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深圳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再次提醒纳税人,请及时自查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

湖北省恩施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近期,湖北省恩施州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湖北省恩施州某公司负责人唐丽君未据实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立案检查。

经查,纳税人唐丽君在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虚假填报综合所得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唐丽君拒不办理更正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后,唐丽君申报补缴了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恩施州税务局稽查局对唐丽君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25625.39元。日前,税务部门已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唐丽君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湖北省恩施州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再次提醒纳税人,请及时自查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

河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近期,河南省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河南省郑州市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员工孙凤媛未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纳税人孙凤媛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孙凤媛拒不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后,孙凤媛申报补缴了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河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对孙凤媛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8222.19元。日前,税务部门已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孙凤媛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河南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再次提醒纳税人,请及时自查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

短评

个人所得税日益成为税务监管的重点,广大个人纳税义务人应当提高税法的关注度、遵从度,切勿抱侥幸心理,避免陷入到涉税风险之中。早在2021年3月,《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就明确,要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今年以来,相关案例也屡屡爆发,涉及到股权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文娱领域、企业高管等多方面。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开始推行个税的汇算清缴,今年已经是第三年,但因为实施的时间晚近,在广大普通人的意识中还没有彻底树立起主动履行个税申报的意识。实际上,国家也考虑到了大多数普通人对于主动申报个税需要适应的现状,规定补税额度在400元以下的,免于补缴税款,但对于欠缴个税较多的,考虑到保护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依然需要予以追缴。

对于纳税人拒绝办理年度汇算、不履行补税义务的法律责任,按照目前的规定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导致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可以按照“首违不罚”的原则免于处罚;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予以行政处罚;

3、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构成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予以行政处罚;构成逃税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能面临失信惩戒。可见,拒不履行年度汇算清缴面临的涉税风险是巨大的,应予以重视。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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