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和终止都有结束的意思,在生活中并不会特意加以区分。可是当这两个词放在劳动法中,却会产生极大的不同。如果你一不小心弄错的话,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很多公司在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的时候,往往也是把解除和终止混淆在一起。
▌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共同点: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合同的终止,都是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消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随风而逝,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烟消云散。所以在现实操作中,很多人把二者混为一谈而区分不开来,经常混淆使用,因而留下了劳动纠纷隐患。
▌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不同点: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的法定事由出现,导致的劳动合同关系期满终止或依法终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情形。注意,劳动合同终止仅限于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三种情况:
一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二是劳动者单方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违法时的解除)。
三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它包括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有过错、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六种情况下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经济性裁员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等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期限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请看下面的表格。
解除和终止 | 条件 | 期限 | 经济补偿金 | |
协商解除 | 单位提出 | 不论何种类型,也不需任何条件,都可协商解除 | 无要求 | 需支付 |
员工提出 | 无要求 | 不需支付 | ||
单位解除的情形 | 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 随时 | 无需支付 |
严重违纪 | 随时 | 无需支付 | ||
造成重大损害 | 随时 | 无需支付 | ||
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 随时 | 无需支付 | ||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 | 随时 | 无需支付 | ||
被追究刑事责任 | 随时 | 无需支付 | ||
预告通知解除(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 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 需支付 | |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 | 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 需支付 | ||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 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 需支付 | ||
裁员解除 | 破产;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裁员 | 需支付 | |
员工解除的情形 | 提前30天通知解除 | 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劳动者都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 提前30天通知 | 无需支付 |
提前3天通知解除 | 在试用期内 | 提前3天通知 | 无需支付 | |
随时通知解除 | 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 | 随时通知 | 需支付 | |
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随时通知 | 需支付 | ||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随时通知 | 需支付 | ||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 | 随时通知 | 需支付 |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 | 随时通知 | 需支付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 随时通知 | 需支付 | ||
无需通知立即解除 |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 立即解除,无需通知 | 需支付 | |
违规违章强令冒险作业 | 立即解除,无需通知 | 需支付 | ||
劳动合同终止 | 劳动合同期满的 | 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 | 需支付 | |
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 需支付 | |||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 无需支付 | |||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无需支付 | |||
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 无需支付 | |||
单位被宣告破产 | 需支付 | |||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需支付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无需支付 | |||
不得解除或需逾期终止的情形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 |||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
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作者:刘秋苏
来源:法务之家
更多↓↓
▶房屋“卖”给子女竟最省钱!99%的人不懂...
▶王林清被立案调查!“凯奇莱案”卷宗丢失等问题调查结果公布后新进展
▶最高法民一庭: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分割方法(附婚姻家庭案件热点难点35个问答)
▶最高法案例: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子女,未过户不能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