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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兵辞职报告规范范本]当兵辞职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2-07 07:26:1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又是一年转业季,大家最关心的还是退役以后能拿多少钱的问题,其中国防生的转业费到底怎么算,在校期间算不算工龄,算不算军龄困扰着很多人,今天做个全面的整理。

一、工龄的来龙去脉

工龄计算是工资保险福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随着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社会保险、住房等项制度改革的逐步展开,工龄计算越来越显得重要,也越来越为广大职工所关注。


关于企业的工龄计算政策,是政务院1951年2月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规定将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来计算,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组织调动的不在此限)。1958年后,本企业工龄统称连续工龄。

由于国家机关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195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55〕国秘字第245 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对进国家机关前不能计算工作年限的主要依靠工资生活的劳动年限,在计算退休年限时,可参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工龄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1958年2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议字第8号)中有关退休条件中“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均可作为计算退休年限。

1978年5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 号)中,已取消了“一般工龄”的提法。在《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干部退休条件仍是提“工作年限”;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工人退休条件只提“连续工龄”,不再有“一般工龄”的提法。

随着工资制度的改革,工龄除了与保险待遇相关外,与工资、福利、住房等也有了紧密的联系。

1985年我国实行了工资制度改革,将工龄津贴作为基本工资的组成部分,对计算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发〔1985〕9号)规定: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连续计算,直到本人离、退休时为止,但领取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四十年。


1985年6月,《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劳人薪〔1985〕19号)规定: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连续计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照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文件)以及有关规定办理。建国以后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从本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之年份起,按照现行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办理。

计算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不包括从事井下、高空、有毒有害等工作多折算的工作年限。

计算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该职业的工作时间计算。

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对工龄工资的规定:“将现行工龄津贴直接转为职级工资制中的工龄工资”。即工龄计算按85工改的规定执行。

1994年《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厅关于颁发<浙江省缴提公积金、发放住房补贴计算工资基数和购房工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房改〔1994〕13号),对售房中工龄计算问题作了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的企业单位的职工,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办理,即按计算工龄工资的办法,确定购房工龄。


二、工龄的基本概念

1工龄

是指国家职工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时间。

2连续工龄

是指职工参加工作,在一个单位或若干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3工作年限

是指工作人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事工作的时间。

4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

5折算工龄

是指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折算比率计算出的工龄。“折算工龄”的作用只限于确定有关的社会保险待遇,不与工资、工龄津贴、警衔待遇挂钩。

6教龄

是一种专业工龄,指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时间。

7护龄

是一种专业工龄,指在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

8 军龄

是一种专业工龄,指军人在部队服役的时间,它是计发军龄薪金和军龄工资的主要依据。军龄计算以年为单位,从批准入伍之年开始计算,直到转业、复员、离休、退休命令下达为止。



三、高校期间的工龄计算

文件依据:《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家教育部〔80〕教计字279 号)、《教育部计划司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先进模范青年入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教人〔1992〕33 号)、《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

1 1970年以前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 1970年—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 1979 年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规定:入伍时间以部队批准时间为准,地方高等院校毕业后直接入伍的,在地方高等院校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军龄时间。

因此,国防生、地方大学生毕业后入伍的军队干部,在普通高等校学习期间不计算为工龄,也不计算为军龄。

41978年参加高考,1979年初扩招进入高校的学生属于78级学生,其中属于国家职工的工龄计算应按教育部〔80〕教计字279 号文件第二条执行(注:即按上述 2 执行)。

5入学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学员在中学实习和高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并连续计算工龄。


四、退役军人的工龄计算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和工龄问题的决议》(〔56〕国议习字第15号)、《关于退伍义务兵在等待分配的时间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规定》(民〔1988〕安字19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干部入伍时间的规定》(政联字[1985]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1 复员转业后参加国家机关、事业部门和企业部门工作的,其军龄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2 按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3 不符合《条例》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

1)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第三十五条)。

2)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三十七条)。

3)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第四十四条)。

4)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5)《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

6)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干部入伍时间的规定》(政联字[1985]3号)规定,“入伍时间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原军队干部也按此规定执行”。

4)《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在军队的服役年限、任职年限、不计算军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以及到地方后正常晋升工资考核年度的计算,按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和工龄挂钩,不计算为军龄的,故也不计算为工龄,所以转业后也不计发住房公积金。


五、军校期间的军龄计算

文件依据:《总参谋部关于自愿投考军事学校入伍军人军龄计算的规定》。

我军每年除按照兵役法定期的征集一次青年入伍外,还要招收一定的数量的初级中学和高校中学毕业的学生进入军事院校学习并办理入伍手续。他们不是按照兵役法征集来的,而是自愿投考入学学习的。因此他们自正式入学并办理入伍手续之日起即应计算军龄,同时由录用单位发给证明书,以便他们的军属享受军属应有的优待。

初中、高中毕业后直接考入军事院校学习的,入学的同时办理入伍手续,便开始计算军龄,故其军校期间可以计算为转业安置后的工龄。国防生、地方大学生因毕业后才办理入伍手续,故只能从此时开始计算军龄,并计算为转业安置后的工龄。

那国家对国防生、地方大学生毕业入伍军队干部有什么特殊政策呢?

如果转业时选择自主择业

(1)根据《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第(二)条: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应确定自主择业条件。

(2)根据《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规定》(政干〔2012〕81号)第十条(三):计算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直接入伍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年限条件时,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

(3)根据《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第(十一)条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与其军龄合并计发退役金。

如果转业时计算住房补贴

根据原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2 年10 月18 日下发的《关于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干部计算住房补贴问题的通知》(〔2002〕政干字第405 号)规定,“在给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干部计算住房补贴的年限时,将其在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在内。”“确定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干部的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学历的相应学制为准”。依据此文件,大学四年时间可以作为计发住房补贴的年限。

总结

(1)国防生、地方大学生毕业入伍的军队干部,在普通高等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办理入伍手续后,才开始计算军龄,即可计算为转业安置后的工龄。

(2)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如果转业时选择自主择业,选择自主择业的,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应确定自主择业条件。

(3)在给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干部计算住房补贴的年限时,将其在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在内。确定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干部的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学历的相应学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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