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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生效期多久、辞职报告生效时间…

时间:2023-02-07 07:58:2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劳动合同解除,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结束,解除时间就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终点。劳动用工及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经常存在争议。那么,劳动合同解除时间该如何确定呢?

我们先来看看我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为协商一致解除。提出协商的主体既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但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解除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为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理解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注:不是附期限,因为存在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以及提前解除的可能,故“三十日”或“三日”后解除并不属于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此为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即意味着,如果劳动者依据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称“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此为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也称“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此为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要当事人向对方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如进行协商以及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对方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等等。相应的,解除行为生效的时间也就是劳动合同解除时间。

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该款的规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被适用于调处劳动争议。因此,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且得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自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或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生效。

除上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何时生效呢?

劳动用工实践中,解除劳动合同所采取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通知、邮寄送达书面的解除通知、通过媒体公告解除通知等。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对于各种解除方式所对应的生效时间的认定,我们可以根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整体上把握。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时间为该行为成立时。

何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具体到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劳动者预告解除、被迫辞职、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另外,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而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因此,除协商一致解除外,劳动关系解除行为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告成立。

对于意思表示的生效,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分别根据是否有相对人,而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作出了规定。显然,解除劳动合同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上述规定具体到劳动合同解除行为上,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是以口头方式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比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口头提出辞职,或者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口头通知解雇劳动者,那么相对方了解该内容时解除行为即生效。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非对话的方式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劳动者将书面的辞职书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邮寄给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邮寄给劳动者,那么该通知书到达对方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生效(此时,如果邮件上注明了内件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对方故意不签收的,应视为意思表示已到达,不能认为对方签收了邮件才是到达)。

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微信、QQ、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向对方作出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对方指定了特定系统的,意思表示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如果劳动者下落不明,用人单位通过公告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那么发布公告的时间就是解除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构成附条件或附期限,则要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解除行为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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