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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不接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直接给谁…

时间:2023-02-07 21:31:4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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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 2021

  • 提到离职证明这一话题,相信企业对此并不陌生。在企业日常管理过程中,或多或少会碰到个别员工提交完离职申请书就溜之大吉,并拒绝配合履行离职交接手续。


针对此种情形,海涵经常会收到顾问单位的咨询:员工不配合做离职交接的,公司可拒绝开具离职证明吗?带着这个疑问,让海涵给您娓娓道来。




01

离职证明是什么?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离职证明的法律用语可表述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而公司在开具离职证明时应当包含什么基本内容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02

员工不配合做离职交接,

公司可以拒绝开具离职证明吗?


回归正题,个别员工离职后拍拍屁股走人、留下烂摊子,公司出于无奈之举,往往会据此拒绝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那么此举可行吗?



据此可知,公司开具离职证明系其法定义务,且并未设定任何履行的前提条件,即公司不可因员工未做离职交接为由拒绝开具离职证明。


除前述规定外,《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同样对公司开具离职证明作出了如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03

拒开离职证明的法律后果


拒开离职证明引起的法律后果可能比你想象的要严重。



那么此处的赔偿责任一般包含什么呢?


通过大量的案例检索得知:员工诉请法院要求公司承担未开具离职证明的损失一般包含了员工因此未能正常入职新公司而导致的损失以及被公司辞退的员工因此未能正常申领失业金的损失。


但是公司也不必过于惊慌,并不是一旦发生拒开离职证明的事实将直接并必然导致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仍需要考虑员工是否因公司未开具离职证明而遭受到以上损失,即未开具离职证明与员工遭受损失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而针对于员工因公司未开具离职证明而无法正常入职新公司的损失额应当如何确认呢?一般而言,这种损失计算需要明确计算基数以及损失期间。其中,对于计算基数,一般会参考新公司承诺的薪资报酬或员工离职前月均工资等标准来确定。但是对于损失期间的计算,则存在较大争议:


观点一认为:计算损失额的时间区间自员工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新公司对员工发出不予录用通知之日起至员工再次就业止计算。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号为【(2019)粤03民终6975号】认为

“另根据被告的《个人参保信息、个人缴费记录明细》显示,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起有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结合被告的陈述,可认定被告2018年1月份入职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


而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被告发出《录取通知书作废说明》,其《录取通知书》中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提供的薪酬福利为年薪50万+提成,故本院经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一个月的工资损失42000元。”



观点二认为:计算损失额的时间区间自员工应聘新公司之日起至原公司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之日止计算。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号为【(2016)粤0402民初2658号】认为

“根据《情况说明》计算,被告金*离职后应聘的职位年薪约96000元,故自被告金*应聘之日即2014月9月9日至原告**飞行队为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时即2015年11月19日前一天期间,被告金*的收入损失共为112320元(96000元/年×1.17年),原告**飞行队应予以赔偿被告金*该收入损失。


原告**飞行队诉请无需赔偿被告金*收入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可得,各地人民法院对损失额的计算基数各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并且各地人民法院对损失额的损失期间的认定亦各不相同。




04

海涵律师建议


为避免公司因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员工主张损失的情形,海涵建议企业均应当在解除或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后的合理期间内开具离职证明。此时企业可能有点“憋屈”:员工不做离职交接,反而还要给他妥善开具离职证明。


实际上,若员工不履行离职交接导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诉请员工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额。同时,公司需保留员工拒绝配合完成离职交接且因此造成公司损失的相关证据。


除此之外,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前,亦可通过告知员工此项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此督促员工妥善配合并履行离职交接义务。别看离职证明是一张又轻又薄的纸,其可产生的法律威力可不容小觑!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3.《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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