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条新闻上了热搜“应聘被要求写书面保证怀孕离职”引发了网友尤其是女性同胞热议。
宋律师今天聊聊这奇葩的“保证书”。先不说这保证书有没有效,就说想出这“馊”主意的单位领导们自己身边没有女性朋友,家里人没有女性吗?用这样得条款限制女性在职生育从而达到节约成本,心不会痛吗?这就是赤裸裸的就业歧视。
首先法律赋予了女性生育权,女性生育权不应因就业受到附条件的限制。第二女性的就业权不行因生育遭受歧视。所以我们大家都应该知道这样的条款,或者保证书肯定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据此,如果孕龄女性在就业中遭受歧视,女性朋友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如果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被辞退或者被迫离职、被减少劳动报酬,或者即使为了生活而被迫签订了类似于上述保证书的均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