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问题:
「员工没有离职到其他公司上班,
人力资源部如何举证?」
具体情况
田某是深圳某公司的财务部经理。2011年5月,田某认为公司的年终奖发少了,于是私下应聘某港资企业财务总监,并被顺利录用。同时,田某给原公司提供了医院的检查证明,称自己脊椎受伤,要求休病假6个月。在病假期间可以拿到自己全额工资的60%。
2011年,5-6月份,公司考虑到田某是公司中层,家庭条件差,足额发放了工资。2011年公司7月,公司发现此事,给港资企业举报,并要求解除与田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港资企业认为这是个人行为,要求田某与原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有辞退他。
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田某和港资企业给予经济补偿。请问,劳动仲裁时,人力资源部如何举证?
小儒小贴士
延伸分析
本案例中,因为田某的欺诈行为引起公司举报,但是并没获得港资企业的支持。
在公司举证时,关键要证明田某在没有离职的情况下,到其他公司上班的证明。
在仲裁答辩时,为获得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人力资源部应该提供以下的仲裁材料:
①公司与田某的劳动合同,证明双方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②田某在2011年,5-6月份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单据,证明田某没有按时上班,公司的工资按时发放。
③公司的《考勤管理办法》 、《离职管理办法》 、《奖惩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文件,及培训签收记录。
根据国家劳动部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此,用人单位也好,员工也好,守规矩、讲信用才是唯一正确的做法,都应该在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下,履行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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