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辞职是每名职场人都享有的权利,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7条有规定,正式员工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就可以直接走人,而若是试用期员工,则只需要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即可。
然而,如今有很多公司明知道员工享有辞职的权利,却依旧以各种理由来拒绝员工辞职,好在如今大部分的职场人多少都了解一些法律常识,知道只要自己履行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前告知义务,就可以直接走人。
那么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员工在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经过公司批准后,能否反悔不辞了呢?
举个例子
王石于2015年入职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经理一岗位,入职时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王石每个月的固定工资为9000元。
2017年6月1日,王石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公司尽快招聘合适的顶岗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在30日后依法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离职证明,公司人事收到王石的邮件后,表示同意。
2017年6月23日,王石突然发了一封邮件给公司,表示不久前部门领导曾对其进行沟通挽留,所以他决定撤回自己6月1日所提交的辞职申请,人事经了解后得知,领导确实有与王石进行沟通,但并不是王石所说的挽留,只是一次例行的离职谈话而已。
人事将了解过的情况写在邮件中回复王石,表示公司依然会在7月1日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但王石坚持撤回离职申请,要求继续与公司履行劳动合同。2017年7月1日,公司为王石办理了离职手续,并出具离职证明。
仲裁和判决的过程
王石拿到离职证明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000元,不过由于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最终仲裁委做出了不支持的裁决。
王石不服裁决结果,决定向法院起诉,而一审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认为,劳动者在想用人单位提出辞职获批后,以部门领导挽留为由要求撤回辞职申请被拒,随后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索要赔偿金的行为,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所以法院同样做出了不予支持的判决。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王石表示不服,虽然自己确实有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的举动,之所以希望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是因为部门领导曾经找他谈话并对他进行了挽留,如今公司还是坚持要为他办理离职手续,这不是违法辞退是什么?
总结
其实文章的开头就已经提到,我国《劳动合同法》赋予了所有职场人辞职的权利,而员工向公司提交辞职通知的行为,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形成权,而形成权一旦使用了,就不能撤销。
所谓的形成权,指的是权利人只需按照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一般而言,形成权在使用中是无需经过对方回应,只要权利人单方面的行使就可以产生效力。
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员工如果想要辞职的,实践中一般认为是员工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通知只要让公司知道了,即可产生效力,而上面的案例中,王石竟然已经提交了辞职通知,那么就无法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