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2010年4月入职某公司,入职时,杨某由于自己的原因放弃社会保险,公司每月向他支付500元社保补贴,并且自愿签订《个人单方面自愿放弃保险承诺书》及《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申请书》,公司因此未为其缴纳社保。
2018年6月,杨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辞职,并以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3万元。
该公司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个人单方面自愿放弃保险承诺书》和《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申请书》的内容违反现行法律。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9万余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员工因为社保已经在异地缴纳、要求公司在公司所在地不缴纳社保而给予部分补偿的情况,但是极少存在这些员工起诉的情况。
北京一位做财务工作的大姐,她的社保在街道缴纳,她入职的公司因此没有给她缴纳社保,一些公司给予少量补贴,甚至没有补贴,没有签订什么承诺书、申请书。
君子不需要协议约束。
她从未起诉过任何一家公司,而且尽心尽力为那些公司通过服务,她在每一家公司都留下非常好的印象。
有得有失,有失有德。
我们努力帮助她,免费告诉她一些处理办法,免费帮助她介绍新的工作机会。
她的儿子非常优秀,尊老爱幼,刻苦努力,留学日本,今年回国去南方工作,他的儿子非常尊重他的母亲,以她的母亲为傲。
在本案中,《个人单方面自愿放弃保险承诺书》、《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申请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承诺书、申请书无效,该员工得到的每月500元的社保补贴应该属于不当得利,该员工应该将所得款项及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给公司。
该员工自愿放弃要求公司缴纳社保并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起辞职、提前起诉,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属于不予鼓励的行为,法院应该给予该员工训诫,并且记入诚信档案,以免该员工在以后的其他公司故技重施而侵害其他公司的利益。
法院更应该查明该员工以前是否存在类似的行为,如果存在,那么这种辞职与起诉的性质就不一样了。
员工的权益要维护,公司的权益也需要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