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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生病辞职报告』员工因生病辞职报告书模板?

时间:2023-02-10 18:57:2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员工:我好“南”啊!生病了,想请几天假。

单位:我也好“南”!企业要生存,要不你别干了。


当劳动关系中都很“难”的双方

因病假问题起了劳动合同解除纠纷,

究竟孰是孰非?

哪一方更合法在理?

法院将如何判决?

欢迎走进今天的广州案例。

基本案情

小杜于2018年底入职一家幼儿园,担任保健员和助理。今年五一期间,小杜生病了。5月4日,小杜通过微信向幼儿园园长表示,因身体不适需要请假几天。5日入院后,她当即通过微信向园长发送了病历,并说明出院后补交病假申请。8日,又通过微信向园长发送了医院病假建议书,医嘱建议休假到5月12日。

然而,小杜的突然生病引起了园长的猜疑和不满。5月9日,园长在幼儿园员工微信群接连发送信息……

模拟界面,但内容为真实信息

收到这些信息,小杜感到不解和委屈,于是出院后她就再也没有回幼儿园上班。谁知道在5月14日,小杜突然又收到了园长的微信……

模拟界面,但内容为真实信息

园长的新一轮“表态”,并没有让小杜感到轻松。她认为,自己在病假期间正当请假,从未说过要辞职,园长在员工群让其辞职,已单方开除了她。随后,小杜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幼儿园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仲裁委支持了小杜的申请。

幼儿园不服仲裁,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其无需向小杜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

争议焦点

❶园长在微信员工群里发送的信息是否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❷幼儿园是否需向小杜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幼儿园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与小杜的劳动关系,依法向小杜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幼儿园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形下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非过失性解除、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三种情况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是为保障特定劳动者或特定情形下的劳动者权益,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反向禁止。

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如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或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二倍的经济赔偿金。

要认定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实质上要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依据。

本案中,虽然幼儿园主张小杜为自动离职,但是根据小杜提交的医院病假建议书及员工群聊天记录可知,小杜的确存在生病住院的事实,且已向幼儿园提交了医院病假建议书的照片,并承诺出院后补交病假申请。

小杜的医院病假建议书显示5月5日至12日为其医疗期。而5月9日幼儿园园长即在员工群中表示“请杜老师明天辞职信”“企业要生存,如果不上班自动离职处理”“园方与本人沟通三天了,若不做正面回应,作自动离职处理”,即幼儿园明确向小杜做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幼儿园在小杜医疗期内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小杜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广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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