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报》报道,三名员工从某物流公司离职以后,拿着离职协议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结欠绩效奖、加班费等金额达数万元至十万元不等。青浦法院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发现疑点重重,最终三人伪造证据一事被识破。日前,青浦法院对三人作出罚款6000至15000元不等的处罚决定。
仲裁裁决补偿51万
郑某、张某、马某是先后进入某物流公司工作的员工,他们说公司向他们说明的薪酬构成是基本工资和绩效奖,分别为70%和30%。同年10月底开始,郑某等三人就先后辞职不干了,他们与公司在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等方面发生了争议。郑某于2014年7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51万余元。仲裁裁决公司支付郑某工资差额及休息日加班工资22万余元。对此,双方都不服,最终闹上法庭。
郑某提供了一份离职时公司盖章的关于离职、补给工资差额、绩效奖、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事宜的协议书。对此,公司提出异议,表示从未签什么协议,认为此协议有假,但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
无独有偶,法院的受理郑某、张某、马某三人提起的劳动诉讼中都提供了一份《协议》,内容几乎一致,其中对离职情况、公司承诺支付各项钱款详细列明。承办法官在详细阅卷、研究案情后,发现此《协议》有很多疑点。比如公司承诺支付其已经发过的绩效工资、没必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公司章并未加盖于文字或落款日期上等都有悖于常理。
公章是真协议是假
理清疑点后,承办法官与鉴定人沟通,鉴定人亦表示,据其多年工作经验,《协议》疑点多多,虽然公章是真实的,实际成文日期也无法得出明确结论,但《协议》系造假的可能性极大。在之后的谈话中,一名原告承认《协议》是三人自行拟定,拿到公司找内部人员偷盖公章。
法官认为,审判实践中,有时会出现通过作假证据来帮助证明自己的主张从而获取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极大影响了案件事实的查明,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对公平正义的破坏。本案中,针对郑某等三人伪造协议并利用伪造的证据提起仲裁和诉讼,向公司索要高额款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伪造重要证据行为,青浦法院根据其索要金额的高低、是否坦白等主观过错程度,对三人作出罚款的决定。最终决定处罚三人6000至15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