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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修辞职报告

时间:2023-02-11 10:10:4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又是一年毕业季,毕业生们开始踏入职场,不少职场“老人”,也在趁着这个时候,开始重新规划自己的职业。

不管是加入新公司,还是离开老公司,最 重要的, 就是遵守并处理好相关劳动合同。不然的话,恐怕要法院见了。

最近,六合法院就处理了这么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医院出钱培训医生干了一年要辞职

张亮(化名)是南京江北某家医院的一位在职医生。2014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有相应的规定要求,例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等,因此,在很多人看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当于有了一个“铁饭碗”。

一年之后,医院出资,资助张亮到上海某知名医院进修。在外出进修前,双方还签订了外出进修合同书。合同约定了进修中费用承担、张亮为医院的服务年限等问题。

进修时间从2015年9月6日开始,2016年9月5日结束。在这期间,张亮的进修费、住宿费、交通费都由医院承担,进修结束后,张亮返回医院继续工作,医院还依据进修结业考核成绩给予了张亮14400元的补助。

为了留住人才,医院也是蛮拼的!

进修回来,工作一年后,2017年9月12日张亮向医院提交了辞职报告。

解约请付违约金不还钱法院见

本着协商一致,好聚好散的目的,双方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外出进修合同书等文本,开始商讨违约赔偿事宜。

根据双方合同中第七条第二款约定:

被告由原告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依法约定服务期;被告违反服务期约定,承担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双方签订的进修合同约定:

进修人员进修结束后终身为我院服务。若因个人原因离开我院时,应当返还医院为其支付的进修费、住宿费等。

依照这些签订的合同文本,张亮返还了医院支付的进修费、住宿费等费用。

但拒绝返还进修补贴14400元。

多次协商未果,医院一纸诉状将张亮告上了法庭。

进修补助费成案件焦点

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亮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包括进修补助费。

2018年4月23日,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

首先,医院支付张亮的进修补贴,是双方在进修合同书中有明确约定的;进修结束时,视进修结业考核成绩给予适当的补助。

其次,该费用是因张亮进修培训而产生的直接费用,是医院对张亮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培训费用范围。

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计算方式,法院判决张亮 支付医院违约金共计13963.64元。

判决书下达以后,张亮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张亮认为进修期间,医院停发奖金,该14400元补贴是维持进修期间生活费,属于因无法正常发放奖金的补偿,且14400元补贴并非培训产生的费用,不应该返还。

一句话总结就是:虽然脱产学习,你还得给我发奖金,补助没直接用于培训生产,不算培训费用。

来看看医院是怎么说的:

张亮辞职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及进修合同书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明确双方诉求后,经过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院支付张亮的进修补贴14400元系培训产生的补贴费用,理当属于培训费用范畴,上诉人张亮称该进修补贴14400元不属于培训费范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张亮还是要为自己的违约行为“买单”!

权责分明 防范未然

近些年,随着 越来越多企业对人才的重视,企业之间的人才抢夺战也在不断升级。 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纷纷推出各种高薪福利政策。但是,正如案例中呈现的那样,吸引来的人才,花大力气培养过后要辞职,这个时候企业要咋办?

签订培训协议

在培训前,劳企双方最好签订相关的培训协议,明确服务年限、确定违约赔偿等信息,以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当然了,相关协议要在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下才能生效。比如说违约金的约定并不能漫天要价,而是有相应的规定和依据。

签订好协议之后,如果员工出现违约情况,企业就可以据此要求赔偿。当然,如果企业有违约情况,员工也能据此保护自己。

正常的人才流动是促进企业发展和行业进步的关键所在,但是,违背劳动合同的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劳企双方都要以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契约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发展,让个人成长,让劳企双方获得双赢。


来源:六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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