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 "三特征":经济性、组织性和从属性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8年8月3日入职A公司,负责设备售后安装及管理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其主要内容是:1、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3日;2、张某根据A公司的工作需要,承担公司工程现场管理工作,张某工作要达到A公司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对该岗位的特别规定;3、张某每月休息2天,无加班费,休息加班费按200元/天算,也可视情况调休假;4、张某应接受A公司的绩效考核,未经A公司许可,张某不得承接与其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或擅自离开工地;5、劳务报酬按年结算,张某有薪标准为6000元/月,工资一年发放两次;6、A公司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张某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动报酬等事项也可做出相应调整,张某愿意服从A公司的安排;7、合同到解除日期时,张某应按照公司离职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否则A公司有权扣除或者拒绝支付劳务报酬。
后来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张某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A公司称张某并非其员工,双方只是劳务关系,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于是双方发生争议,张某通过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年]12号)第一条规定了成立劳动关系的三项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有:1、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定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2、劳动关系报酬支付方式多为定期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即时结清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本案中,A公司和张某签订的《劳务合同》来看:首先,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3日止,双方在较长的期限内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关系;其次,合同约定了张某的工作应达到A公司规定的岗位职责的要求和对该岗位的特别规定,其有固定的工作时间,要接受A公司的绩效考核,不得擅自离开工地,需遵守A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及员工手册等,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再次,合同约定了张某的月薪标准为6000元/月,虽然约定了工资发放方式为一年两次发放,但报酬约定仍符合劳动关系中报酬具有定期性和规律性的特征。因此,张某和A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