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因不满同事平日的挤对,在某大学当保安的李某用买来的硫酸泼向对方,造成被害人重伤。日前,北京一中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3年。
28岁的李某案发前在某大学担任保安。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因琐事对被害人刘某不满,遂于2016年3月29日13时许,在海淀区某大学校内保安宿舍中,持事先准备的含有硫酸成分液体泼向刘某头颈部及双上肢等部位,造成刘某重伤二级,最终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
据李某供述称,他担任保安才一个多月时,总觉得他的保安班长马某挤对他,话里话外总想让他主动辞职。为了让他“闭嘴”,他给了马某400元钱,但马某收钱后又让被害人刘某继续挤对他,并且话中带刺,还让他多干活,他一直忍着。
2016年3月份,李某说自己决心报复刘某,并在一个个体摊贩处购买硫酸备用。事发当天中午,他发现刘某在床上休息,于是从床下箱子里拿出硫酸,拧开盖后向刘某头部位置泼去,随即他听见刘某“啊啊啊”地大叫,接着刘某捂着脸,跳下床冲出房门。李某随后也拿着硫酸壶去水房,用水冲洗溅在自己胳膊上的硫酸。
事后李某骑自行车到校园内一个树林中坐着,1个小时以后,李某被校警带到保卫处。李某说,自己知道硫酸腐蚀性很强,能除锈,泼在人皮肤上会烧伤。
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头部、面部、颈部、胸部、双手,双上肢、左侧上下眼睑及双耳均被烧伤,全身总烧伤面积为20%。
另据了解,李某曾在2014年被诊断出患有精神分裂症,入院治疗一个月左右。本案在开庭前,法庭对李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问题重新作出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李某曾被诊断精神分裂症,2016年3月29日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精神疾病缓解期,意识清楚,动机现实,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二级,五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本案因同事之间矛盾引发,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基本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