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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拒收辞职报告违法吗、老板拒收辞职报告

时间:2023-02-12 15:03:4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日,徐某入职怡康医药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2017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徐某继续在怡康医药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持续存在。

2017年5月7日,徐某因病向怡康医药公司主管人员口头请假后离岗进行治疗,怡康医药公司为徐某批假一个星期,请假期满后,徐某再次给怡康医药公司打电话请假,怡康医药公司为徐某再批假五天,请假期满后,徐某继续请假时怡康医药公司告知需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后徐某未向怡康医药公司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亦未到岗工作。徐某于2017年8月16日去怡康医药公司,被告知回家等待通知。

经查,徐某于2017年5月7日、6月16日、7月15日、8月16日曾分别前往西安市第五医院进行门诊治疗高血压疾病,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均遭到徐某拒绝。2017年8月29日,怡康医药公司出具《通知函》,载明:“徐某,你自2017年5月5日至今再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已经旷工多日,你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有关考勤制度的规定。现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你已自动离职,视为你以个人原因解除与我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徐某于2017年9月26日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怡康医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500元。仲裁委支持了徐某的仲裁请求,怡康医药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请求判决怡康医药公司无需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4500元。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无需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4500元。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5月7日,徐某因病口头向怡康医药公司主管人员请假,怡康医药公司先后分别给徐某批假七天和五天,后徐某未再向怡康医药公司履行请假手续,亦未再到怡康医药公司工作。怡康医药公司、徐某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八条第(二)项徐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怡康医药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c、一个月内无故旷工15天以上,一年之内累计达到30天以上的;”徐某被医院诊断为高血压三级,医院建议其住院治疗遭到徐某拒绝,徐某离岗期间一直未住院接受治疗,结合徐某病情及未住院治疗等客观情况,不足以认定徐某属因病无法向单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情形,徐某称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怡康医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之辩论意见亦不能成立。徐某自2017年5月20日请假期满后,未再履行请假手续,亦未再到怡康医药公司工作,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怡康医药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以徐某旷工多日为由解除了与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合理合法,而非违法解除。怡康医药公司请求不向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500元,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问题。2017年5月7日徐某因病向怡康医药公司口头请假,获批假七天。期满后,徐某再次向怡康医药公司请假,获批假五天。徐某两次请假获得批准后,假期截止至2017年5月23日届满,此后徐某再未向怡康医药公司履行请假手续。徐某自称在2017年8月16日从怡康医药公司领取书面请假单一份,但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填写了请假单,并交由怡康医药公司相关人事主管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因此,徐某请假期限届满后,不去怡康医药公司上班的行为并未获得公司的准许,构成无故旷工。徐某主张其假满后向单位领导请假时,领导拒收书面请假条。因徐某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证据,不予采信。徐某与怡康医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八条第(二)项对劳动者违反工作纪律旷工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约定,徐某知悉并同意遵守。现徐某自2017年5月23日假期届满后直至怡康医药公司2017年8月29日向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函》之日,徐某已旷工超过15天。按照《劳动合同书》约定,怡康医药公司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徐某作为劳动者,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即便确因生病不能去公司上班,也应向公司履行相应的续假手续。徐某未履行请假手续,违反了公司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制度,怡康医药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案例索引】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7383号

【律师观点】

对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假期管理制度,对于常见的假期及请假制度予以明确的规定,尤其对于请假流程、审批权限、请假依据等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履行民主程序,并将请假管理制度向员工公示,这样员工对于请假流程明明白白,单位在对待员工请假时也能有理有据。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比如员工或其亲属突发疾病无法及时请假时,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理解,让员工在适当的时候补办请假手续即可,否则对于紧急事件请假未批准而解除员工,可能会因不合理而被法院判定违法解除,而且这样做也会对用人单位本身的声誉造成影响;

对于劳动者,如需请假应提前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否则即使事实上存在患病事实,也可能会因旷工被用人单位解雇,同时在请假时应注意留存请假的证据。

文:何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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