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代表公司的行为,伴随着许多风险。
小李是北京市某服装厂的员工,2011年入职,在该厂工作长达10年。但随着城市规划的进程,服装厂被迫搬迁至河北。小李不愿意到河北生活,服装厂原本的位置离他家近,通勤便利能省下很多时间。如果搬到河北则多了许多生活费用,于是拒绝了随公司一起搬迁的要求。
公司领导认为小李已经是老员工,于情于理可以给点福利,提出愿意为他租房并报销交通费用,但小李依然拒绝。2021年5月,小李提交了辞职信,但公司并没有开具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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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在家的小李发现失业保险需要填表后由原公司盖章,于是自己填写了一份《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后来到原公司找领导盖章。小李认为自己并非是自愿离职,而是因为公司搬迁而被迫离职。于是在停保原因那一栏里,他选择了非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的行政人员负责处理员工的各类合同签订,见到老同事小李来申请失业保险,也是二话不说就给他盖了公章。
没想到这轻轻一盖,就让公司破了财。小李拿着这份盖着公章的《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且获得了仲裁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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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厂一头雾水,小李明明是自愿离职,为什么还需要赔偿?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仲裁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在该劳动纠纷中,劳务双方都不是善茬。公司搬迁至河北,小李不愿意随迁而离职,看似是自愿离职实则是被迫离职。而小李嘴上说着“我自己走”却又在《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中勾选了非自愿离职,待公司盖了章后又索赔一笔。但公章的法律效力不容置疑,它代表法人的权利,代表着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然已经盖了章,说明认同小李的申请表内容,认同小李是非自愿离职的事实。
最终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请求,判决服装厂赔偿小李10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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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领取的必要条件,就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公司将员工开除,导致员工失业的,员工才可以申领失业保险。并且需要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申领。一旦公司签字盖章,则认定为该员工是受公司开除,非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许多行政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又为了给旧同事行个方便,会轻易放行,以为盖个公章就能减轻被开除同事失业期间的生活压力,实则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公章可以代表法人的意志,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判决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的关键因素。
在职场中,公司的行政、人事工作人员对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缺乏了解。当员工自愿离职时,应当拒绝给该员工的事业保险待遇申请书盖章,一旦盖章,则证明该员工是非自愿离职,可以向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