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2014-10-28 06:24:05
□本报驻东京记者张超
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10月23日在一起上诉案件中裁定以怀孕为由降级违反“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并禁止“怀孕骚扰”。判决称若非本人自愿或存在对业务形成障碍的特殊事项,不能因怀孕降低孕妇职级。最高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认为降职违背原告意愿,认定一审、二审对降职必要性审理不充分,将案件发回重审。
这是日本法院首次作出此种判决,引起日本媒体的广泛关注。此判决有望对职场普遍存在的妊娠、生产歧视起到遏制作用。
最高法院首次判决违法
原告女性1994年开始在原工作医院担任理疗师,2004年升任副主任,2008年因怀孕提出希望调至相对轻松的岗位。院方在调动其工作岗位后,以此部门已有管理人员为由免掉了原告的副主任级别,停发了相应的副主任津贴。诉讼中,原告认为上司仅通过电话告知其被降职,难以接受。院方则主张降职得到了对方的同意,并没有滥用人事权。
日本2006年修改“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下称“均等法”),规定禁止因怀孕、生产为由解雇或降职。此次判决认定以减轻孕期工作负担为由调整工作岗位,借此降级的做法违反了“均等法”禁止的“损害利益”原则。判决同时也设定了两种降级不违法的例外情况,一是符合女方意愿时;二是用人方存在不得已的特殊情况时。
据此,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5名法官一致认为,此次诉讼中医院方没有向女方约定产后恢复原职级,也没有向女方详细解释降职原因,不能认定降职得到女方认可。另外认为,对于用人方是否存在不得已的情况,二审审理并不充分,无法判明保留副主任职级会对业务造成影响。案件被发回重审,日本媒体认为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被告方表示接受判决
审判长樱井龙子曾担任日本原劳动省女性局长,并从事过完善妇女产假制度工作。她在判决补充意见中对院方提出批评称,原告休产假是为了重回岗位,但是重新上班后并未被恢复原职级。
日本最高法院判决后,原告通过代理人下中奈美律师发表声明称,十分高兴一直争取,没有放弃,此前无数次感到愤怒、忧伤与不甘,培育新生命的女性实在不应该遭受此种痛苦。下中奈美称,判决明确认定违反“均等法”规定的标准,对广大女性是个喜讯。考虑到存在女职员违背自身意愿同意降级的情况,法院判决还要求用人方应提供可以证明女方自愿的证据,下中称这大大减轻了劳方举证的责任。原告原工作的医院表示将诚恳接受判决,并根据判决内容考虑今后对策。
“怀孕骚扰”广受关注
所谓“怀孕骚扰”是指职场女性因怀孕、生产而受到的歧视或不当待遇,包括解雇、劝退、强行调动工作、言行给予压力等,与“性骚扰”、“权利骚扰”并称职场对女性三大“骚扰”。“均等法”相关规定禁止孕期或产后一年内解雇,禁止对女性员工施加不利措施,该法没有规定罚则。
日本传统的家庭模式为男主外女主内,职业女性怀孕后辞职曾是普遍现象,“怀孕骚扰”长期以来并未受到足够重视。日本工会组织2013年进行的调查显示,超过四分之一的有过怀孕经历的职场女性表示曾遭受“怀孕骚扰”。其中有10%的人表示在孕期或产假结束后遭受过冷言冷语,5.6%的人表示被解雇、终止续签劳动合同或遭劝退,2.2%的人被减薪。统计结果出人意料,以此为契机“怀孕骚扰”现象开始被日本社会广泛关注。
据《朝日新闻》报道,日本各地劳动局2013年收到3371件关于“怀孕骚扰”的咨询,比2012年增加近两成。虽然劳动局在向雇主发放的资料中说明了以减轻孕妇工作负担为由降职是违法的,但并未有效防止“怀孕骚扰”。据《读卖新闻》报道,东京大学名誉教授上野千鹤子对判决评论称,此前一直偏重企业方主张,“均等法”未起到保护女性效果。此次判决最高法院明确了“均等法”立法理念,意义重大。
中央大学法科教授山田省三评论称,此次判决对女性怀孕后的人事调动是否符合本人意愿进行了严格审定,对此应给予好评,但是对何为“用人方不得已的特殊情况”表述暧昧,需要地方法院等不断在同类案件中总结并给出明确标准。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