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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法官助理辞职报告

时间:2023-02-14 05:29:0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一般来说,在公司与员工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员工辞职与被辞退的主要差别是有没有离职经济补偿。邢先生离职后,就因为这个问题与所在公司产生了争议,之后打起了官司。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做出了与仲裁一样的判决,公司又提起上诉。3月19日,二审法院法官再次辨法析理,指出公司存在的过错,判令公司支付邢先生被拖欠的工资及离职经济补偿金5100元。

入职月余遭遇欠薪 老板答复含糊不清

2017年7月12日,大学毕业3年的邢先生通过同学介绍,入职北京一家科技发展公司。入职当天,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11日的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邢先生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600元,工作岗位是方案部职员。到了约定的发工资时间,公司没有如期支付工资。为此,邢先生找公司问原因并想知道什么时候才能领到工资。

公司负责人说,由于邢先生所在事业部已经于年初承包给姚某,故其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应由姚某负责,公司不干涉部门的事务。其他部门员工也都在为自己数月领不到工资闹情绪,甚至有不少员工开始停止工作,邢先生等人猜不透公司的意图,也无人回答他们的疑问,于是,大家就认为公司要辞退他们。

离职员工索要补偿 公司拒付任何费用

邢先生找老板袁某说理,老板不见他,接待他的人事经理一口咬定公司没有拖欠工资,要找就找承包人姚某。见公司不讲理,邢先生就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他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应向邢先生支付工资4819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58元,但驳回了他的其他申请请求。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均无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劳动合同解除原因,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且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按照邢先生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有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的法律义务。本案中,邢先生正常工作至2017年8月17日,公司虽主张邢先生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应由承包人姚某负责,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已经与邢先生协商确定工资支付义务由姚某代为承担、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姚某已经实际代表公司支付邢先生上述期间的工资报酬,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判令公司向邢先生支付被拖欠的工资331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元。

公司上诉强词夺理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后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其没有拖欠邢先生在职期间的工资,根据公司与方案部经理姚某的承包协议,应当由姚某承担整个方案部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事实上,姚某已从公司支取方案部7月及8月的工资等相关费用,其个人未向员工发放,应追究其个人责任,而不是让公司再次支付员工工资。此外,公司没有解雇邢先生,邢先生未经单位同意自行离职系主动辞职,公司不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案件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二个:一是公司是否拖欠邢先生的工资,二是邢先生是否属于自行离职。鉴于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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