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纪实
汝城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现场
11月1日,汝城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按照会议议程安排,会议对县人民检察院李福江检察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蒋小波同志任职的议案作了投票表决,决定任命蒋小波同志为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同时,根据表决决定的结果,会议还票决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朱惠芳同志提请任命蒋小波同志为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议案。
1、人事任职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正海受李福江检察长委托向人大常委会宣读关于提请蒋小波同志任职的议案。
汝城县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特提请汝城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任命:
蒋小波同志为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请予审议决定。
附件:蒋小波同志工作简历及现实表现和任职理由
检察长:
2016年10月15日
张正海副检察长还宣读了蒋小波同志的工作简历和任职理由,张正海说,提请蒋小波同志的任职理由:一是该同志政治立场坚定,品行修养好;二是学习积极主动,综合素质高;三是工作扎实深入,带班能力强;四是服务紧贴中心,大局意识浓;五是作风公正廉洁,自我要求严。
拟任人员蒋小波同志作供职发言
蒋小波同志在供职发言中说,“李福江检察长提请任命我为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这是县人大常委会对我的信任和厚爱,同时也寄托着组织和各位领导的热切期望,在新的岗位上,我将不负重托,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勤钻好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二是依法履职,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三是团结协作,努力带出过硬队伍;四是廉洁自律,时刻从严要求自己。
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工委主任蓝立胜作审议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人员作审议发言
工作人员分发表决票
各常委会委员进行投票表决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新周宣读投票结果,本次大会应到会26人,因事请假2人,实到24人,发出票24张,收回票24张,有效票24张,一致同意任命蒋小波同志为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2、人事免职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正海受李福江委托宣读辞职申请书。
汝城县人大常委会:
根据组织安排,2016年9月我调任至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故需辞去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长职务,请人大常委会批准为荷!
检察长:
2016年10月24日
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工委主任蓝立胜作审议发言,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作审议发言。
各常委会委员进行投票表决。大会发出票24张,收回票24张,有效票24张,一致同意免去李福江同志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长职务。
3、人事任职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朱惠芳提请议案
县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汝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现提请汝城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蒋小波同志为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请予审议决定。
附件:蒋小波同志工作简历及决定代理职务的理由
汝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6年10月31日
朱惠芳指出,接汝委干〔2016〕38号文件通知,蒋小波同志被提名为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根据县委提名和工作需要,蒋小波同志在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被任命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按照地方组织法和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蒋小波同志为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请予投票表决,并做好审议发言。
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工委主任蓝立胜作审议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人员作审议发言
各常委会委员进行投票表决。大会发出票24张,收回票24张,有效票24张,一致同意任命蒋小波同志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4、向宪法宣誓
拟任人员蒋小波同志向宪法宣誓,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朱惠芳同志监誓
5、颁发任命证书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朱惠芳向新当选的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蒋小波颁发任命证书
(编审:祝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