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的培训费用并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那么如果在试用期内辞职了,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因此若是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期限,并且公司也实际为此支付了相关的培训费用,那么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那么公司是有权要求劳动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的。
但并不所有的培训费用都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法中,服务期条款的专项培训费用。比如说岗前培训就不能认定为专项培训费用,该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收费,更不得约定违约金和服务期。
若是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关于服务期的条款,并且公司为此支付了专门的培训费用,那么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费用都会认定为专项培训费用,这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