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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做要写辞职报告吗

时间:2023-02-15 15:28:1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案例简介】

有一名员工11月1日才入职,还未签合同。现在由于他工作态度等各方面都不好,用人部门不想用他了,希望他自己写辞职报告,但他不愿意,他表示不干可以,但要我们给他交11月份的保险,或者赔偿他两个月工资。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做?

【案例解析】

首先,我们提炼以下几个重要事实:

1、入职不到一个月;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部门不想要了;

4、员工不愿意辞职;

5、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或赔偿其两个月工资。

另外,推测补充几个要点:

6、没有正规入职手续;

7、没有专门的入职培训(如规章制度培训);

8、没有完整的试用期员工考核办法。

其次,从律师角度提供以下分析:

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第二个月起,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如果超过一年未签订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书面劳动合同。

所以,我的第一个建议是:变被动为主动——主动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必须在满一个月前),根据员工的反应做下一步决定:

如果员工选择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书面通知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他的工资必须支付,社会保险如果他强制要求的话,也应当补缴;

如果员工选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发出书面告知函,告知员工录用条件,然后根据录用条件对员工进行考核,再根据考核结论对员工进行处理(考核这部分就不细说了,HR懂的)。

至于第二个建议,就是HR和该员工好好谈谈,如果他坚持补缴社会保险或赔偿其两个月工资,那就补缴社保吧,毕竟比两个月工资少都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时间不能超过员工入职一个月,如果超过一个月,则无论如何都要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的。

重点法律依据指南: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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