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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辞职报告老板让提前走,辞职报告刚交了老板就让走

时间:2023-02-16 12:56:4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在试用期被公司“洗脑”

签署了离职书

没有落款日期

只签名

我这是被迫签署离职书了吗?

本期嘉宾

蒋蓉蓉 律师

上海朴汇律师事务所

(点击收听完整音频)

蒋蓉蓉律师表示,这样的情况,既可以说是被迫也可以说是欺诈。

因为这个离职协议书的签订,并非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方面,用人单位利用了它强势地位,让劳动者不得以签订了这样的协议。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会给劳动者“洗脑”,在签订协议的时候跟劳动者说:“这个文件只是按照我们公司的流程签一下就行了,没什么实质用处”或者“这个文件,大家都签的,不会有什么问题的。”之类的话,这足以让劳动者对该文件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属于欺诈的行为。

蒋蓉蓉律师认为,劳动者入职时签订这样的离职协议当属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当属无效

《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用人单位为了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直接强迫劳动者签订离职协议,排除劳动者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权利,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情形。

入职时签订离职协议不属于劳动者提前告知解除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告知解除,进而得出劳动者提前1年提出解除也不违反法律规定,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提前告知解除权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该权利是劳动者主动提出、并自主行使的权利,是劳动者真实意思的表示。

入职时签订的离职协议,是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被迫签订的,该协议缺乏劳动者的自主决定,也不是劳动者真实意思的表示。

因此,入职时签订离职协议不属于劳动者提前告知解除。

律师建议

如果求职者遇到此类情况,仍决定要去这样的公司,蒋蓉蓉律师建议:可以使用录音设备偷偷录音,并在签订之前,先与HR核实身份、姓名、职位,并问一句,是公司要求必须签订这个吗?如果不签订,就无法办理入职手续吗?要确认这一点,你才能在之后举证环节证明,这个离职手续是被迫提前签署的,并非自己真实意愿。

相关条文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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