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
【案情介绍】
我是某公司研发技术部门的主管,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21年3月5日,我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表示“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留在公司工作,特向公司申请辞职”。公司认为,我是公司的业务骨干,而且对公司还有一些欠款未结清,因此不同意我辞职,也拒绝为我办理离职手续。4月5日,我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再次与公司协商办理离职手续,被拒绝后于第2天自行离职,不去公司上班。请问律师,我可否要求公司为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且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吗?
读者倪先生
【律师解答】
现实中很多企业认为员工辞职必须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并且需要得到单位的批准后方可离职,否则员工就不得辞职,实际上这是一个误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无需提前通知,可以即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上述第(8)、(9)种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其他情形下劳动者被迫辞职,一般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据《天津工人报》报道 天津秉钧律师事务所 周丹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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