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辞职次日被调去扫卫生# 近日,某单位员工提出离职申请,次日即被调去打扫卫生,该事件在网上引起热议。
个人认为,用人单位的做法于法无据,于情理不合。
于法无据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向单位提出辞职,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案的劳动者提前向单位提出辞职并且与单位就离职时间达成一致。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并无不妥。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签订以后,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或者出现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出现重大变化等法定事由,未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次日即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安排劳动者去打扫卫生,显然不属于上述可以单方调岗的法定事由。
于情不合
现在企业间人员流动很正常,不可能用一纸合同将一个人拴死在一个企业,就是法律也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是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来即可。
劳动者这边并非不辞而别,而是提根据法律提前提出申请,给了用人单位充足的时间办理交接,因此,劳动者的做法尽到了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
反倒是用人单位的行为,让人感觉有恶意刁难和报复的嫌疑,让离职的员工和未离职员工都可能会产生不好的印象。
这徒损形象的事,何苦呢?
理可顿悟,事需渐修。我是@文金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