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即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对于离职证明应写明的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注意,该条中使用的“应当写明”,且没有诸如“等内容”之类的规定,即表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出具的离职证明中,只能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些内容,不能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写明诸如“因劳动违纪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之类的内容,则不符合该条规定,如果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向劳动者赔偿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时,要注意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操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但是,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