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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朱某没有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许可证书,但单位却强令其冒险作业,朱某为此离岗并拒不返岗,能否认定为旷工?
朱某1989年3月入伍,2001年10月26日转业,进入山东某冶炼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1月,单位安排朱某从事挂吊工作。因没有特种作业许可证,从2015年初开始,朱某就多次向车间主任提出办理特种设备作业许可证或调岗事宜,但迟迟未果。2015年11月17日,朱某离开工作岗位。12月29日,冶炼公司向朱某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后,要求朱某15日内返回单位,逾期不回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朱某签收了该通知书,但未返回。朱某陈述收到限期返岗通知书,曾询问具体的通知传达人是否为其调岗,但被告知还是原来的岗位,故其未返回单位。
2016年2月18日,冶炼公司决定于2月24日起与朱某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朱某的平均工资为4173.85元。
2017年1月,朱某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单位强令冒险作业,自己才未到岗工作,其行为不属于旷工为由,认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冶炼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8000元。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冶炼公司支付朱某赔偿金225387.9元。冶炼公司不服,诉至历城区法院。
庭审中,朱某认可自2015年11月18日起未到单位上班,但抗辩因其没有特种设备作业许可证书,单位不为其调岗,强令其冒险作业,故其未到岗工作,其行为不属于旷工。
朱某从事的挂吊岗位是否需要特种设备作业许可证书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冶炼公司主张朱某的工作不需要特种设备作业许可证书。朱某从事的挂吊工作,内容包括监督天车吊物的落放,原料、规格、型号、表面等质量的检查,经过半年的岗位见习,通过单位的培训考核后,朱某完全可以胜任该岗位要求。朱某抗辩,挂吊岗位的作业内容包含天车指挥、司索挂吊等,需要特种设备作业许可证书。并提交从事挂吊工作的同事张某和刘某的特种设备作业许可证复印件。
法院经审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中“序号—07,种类为起重机械作业,作业项目起重机械指挥,项目代号—Q3。”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起重机械的类型包含桥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别名天车。冶炼公司的挂吊岗位安全规程规定:(1) 工作前必须对所使用的专用吊具进行认真检查,禁止使用有缺陷的专用吊具,严重超负荷使用吊具。(2)指挥天车时,必须穿着天车指挥标志服,指挥手势和哨音应清晰、准备,并站在安全的地方进行指挥。(3)挂吊人员进行司索挂吊作业时,应防止碰撞和灼烫。吊装的钢坯重量不准超过天车的额定载荷。(4)钢坯挂吊应牢固,严禁虚挂、歪拉斜拽、摇摆、上宽下窄,指挥天车时离开吊物3米以外,以防散吊伤人。故朱某的作业内容属于起重机械指挥。起重机械指挥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中列明的特种作业人员作业种类,故朱某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7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综上,法院认定朱某从事的挂吊岗位需要特种设备作业许可证书。
法院认为,朱某属于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单位在朱某没有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安排朱某从事挂吊岗位工作,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故朱某有权拒绝从事挂吊岗位工作。冶炼公司应及时为朱某调岗,其在未为朱某调岗的情况下,以朱某连续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向朱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朱某与1989年3月入伍,转业后进入冶炼公司工作,军龄应计入计算赔偿金的期间。冶炼公司应向朱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5387.9元(4173.85元/月×27个月×2倍)。
近日,法院判决:驳回冶炼公司的诉讼请求;冶炼公司支付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538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