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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四我一位在企业担任技术类高管的同学,给我打电话,说他遇到一件烦心事,他在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到期时他准备办理离职手续不再回公司上班时,却收到了公司给他发的一份通知,请他按时继续上班。在了解后得悉,他于今年3月份前后给其上级人员提交了一份辞呈,其中结尾处有“请予批准”的语句,且提交时也没有取得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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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是双方协商解除,需要双方协商同意达成解除意向,单方解除需要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达到解除目的,劳动者虽然享有解除权,首先明确表明是劳动者本人意愿并没有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意向,同时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这样才能实施享有的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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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分析,当提交“请予批准”语句表述的辞呈时,是选择协商解除权,从字面意思分析,表明劳动者本人有与用人单位协商征求用人单位同意同意其离职的意愿,是采用双方协商解除的方式来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有权选择不同意劳动者离职的权利,在用人单位选择不同意劳动者辞职的时,劳动者就不能到期如愿离职,这是由于劳动者没有正确实施法律赋予的单方解除权。因此我们建议:当你决定离开你所就职的用人单位时,可以书面形式不含协商意愿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提前三十日提交用人单位,同时保留提交通知的相关凭据,到期后即可如愿离职,用人单位无权不予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