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现在已经成为了人人离不开的联系方式,但是如果是气头上用微信说辞职,后悔时已经无法撤回,算不算书面提出的辞职呢?劳动仲裁:算!
" 因我与主管对项目存在严重分歧 , 无法继续接受其管理、与其合作 , 故此提出辞职 , 特此声明。" 几天前 , 某公司职员邱某正在气头上,对人力资源部刘经理发出了这样一条微信。但过了一会儿,他觉得自己不能这么草率,却发现已经无法撤回微信内容。
半个钟头后,他接到了刘经理的电话 , 要求他立即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一直以来 , 邱某和他所在部门主管间的矛盾在公司人尽皆知。由于他自恃工龄长、学历高,常常与主管发生争执 , 导致部门项目执行障碍重重。公司领导已经几次与刘经理商量,要慎重考虑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继续留用他。如今他提出辞职 , 刘经理请示了领导之后,便赶紧着手办理相关手续。不想 , 邱某却表示微信算不上 " 书面辞职申请 "。但刘经理拒绝理会。
申请仲裁
想不通的邱某随即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以自己仅仅是以微信发泄情绪、没有书面辞职 , 公司却强行解除劳动合同为由 , 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让他想不到的却是,仲裁驳回了他的请求。
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规定 : 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 11 条 :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16 条第 2 款规定 :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因此 , 员工通过微信提出辞职 , 其实也是使用书面形式提出的辞职。在双方对该微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的前提下 , 可以认定邱某辞职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