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工报讯(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谭仁富)五旬保安队长工作五年后,突被调去做洗脚服务员,无法接受这一调令的阿荣选择了辞职,并以单位未给自己缴纳社保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提请仲裁。此案经过仲裁、一审,历经半年周折,阿荣最终于近日拿到了2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
阿荣于2012年8月起入职东莞塘厦镇一家沐足店,担当保安队长一职。2017年11月20日,阿荣突然接到店面经理通知,他将被调去楼面工作,不再担任保安队长,改任服务员。
“我一下蒙了。”阿荣说道。1968年出生的阿荣感到有些难以接受,况且店里从事这一行当者多为年轻女性,加上自己没有任何相关技能,就算自己愿意干,顾客也不一定愿意。阿荣认为,单位是在故意为难自己,因此拒绝了经理的要求,并于第三天辞职。
冷静下来后,阿荣发现在沐足店工作五年多来,单位从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给自己缴纳过社会保险,并且还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和年休假工资等情形,于是他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2017年11月27日,阿荣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等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五年多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以及年休假工资共计约48万元。
对此,沐足店辩称,未签劳动合同是阿荣自己拒签所致,加班费与年休假工资已足额支付,且这三项请求均超过了仲裁时效。而未缴社保是阿荣自己过错造成。作为用人单位,有合理的调岗权,单位并未逼迫阿荣解除劳动合同,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沐足店未依法为阿荣缴纳社会保险费,阿荣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合理合法,沐足店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对于阿荣提出的2016年、2017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至于阿荣提出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因超过仲裁时效及欠缺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2018年1月,仲裁庭裁决沐足店一次性支付给阿荣2016年、2017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833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35元。
阿荣和沐足店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3月,法院作出与仲裁一样的判决结果。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5月中旬,阿荣表示已领取了相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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