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孙某为某互联网公司员工,于2019年5月5日入职。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8000元,入职时的岗位为运维工程师,2020年9月20日,孙某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说明离职原因:因个人家庭原因于10月20日离职。
2020年10月1日,孙某回到家乡看望家人,回到家乡后,孔某觉得自己辞职过于鲁莽,返回公司后,孙某向公司表示反悔其辞职行为,收回之前的辞职报告,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公司人力资源部回复称,公司已招聘新员工将于近期到岗予以拒绝,并于2020年10月20日为孙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孙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劳动法规定可知,劳动者想要离职只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或批准 。
劳动者在递交辞职信时,便已完成单方作出的于某日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达,即在法理上已经达成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那些权利,如民法中的解除权、追认权等。劳动合同解除权从性质上看属于形成权,并具有以下特征:
一,其实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
二,其是合同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行为,即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就可依法律规定方式和程序行使解除权;
三、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无需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注意:除非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自身受到欺诈、胁迫等,辞职信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产生法律效力,劳动者无权单方撤销辞职信。但是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协商,用人单位同意留用则可以撤销辞职信。
【结论】
综上所述: 员工辞职后反悔,公司并没有挽留。公司可依据员工辞职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所以,孙某的劳动仲裁是无用的,不会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