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贝毕业后顺利找到了工作,薪酬待遇以及工作聊天贝贝都很满意。但在实际入职后,公司以各种方式分散发放工资,承诺的提成没有发放,答应的补助也以各种理由延迟,时间一长贝贝的生活完全被公司这样乱七八糟的薪酬发放打乱了,最后,贝贝只能以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申请离职,由于公司迟迟未能足额发放工资贝贝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结果在整个审理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公司不配合,最终贝贝败诉。(真实案例改编,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公司不足额发放工资,拖欠工资是很多人都会遇到的,有时候甚至出现了好几个月都没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况,很多员工在最初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注意,整个过程中又没有注意手机证据,最终导致在庭审中空口无凭,吃了哑巴亏。今天我跟大家讲一下,作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什么,在整个工作过程中,我们应该保留好哪些资料。
首先,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注意合同的甲方,也就是说我们签合同的公司是哪一家。很多时候,招聘的是一家看着很大的公司,结果最后跟我们签合同的却另外一家公司,这个时候我们就要特别注意了,因为一般情况下,一旦发生了劳动纠纷,我们起诉的往往都是在劳动合同上面盖章的那一家公司,如果盖章的只是一家所谓的“空壳公司”,那么很可能到了最后就算我们赢了官司也不一定能够拿到钱。
第二,关于薪酬部分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公司之前在招聘过程中承诺的,或者是双方谈好的薪酬一定要写进合同中。如果是网上看到的招聘信息,尽量截图网页,保存网址;如果有书面的offer,一定要保留好,总之,关于薪酬的部分一定要报纸黑子的写清楚。领取工资的时候,如果公司要求签署工资条,大家要注意看清楚工资的组成部分,例如有时候公司会拿一部分工资并入“报销款”、“出差差旅费”之类的,这个就需要特别注意,因为这类名目只是公司费用垫付的报账,本不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虽然这部分的“收入”实际是员工取得了,其实这部分并不会作为计算平均工资的一部分,所以这样算下来员工的平均工资会减少,以后如果出现离职需要公司赔偿或者补偿的时候,金额就会低很多了。
第三,有些公司在发放工资的时候是一部分转账一部分现金。这个时候需要特别注意现金发放的那一部分,因为并没有银行流水来证明这部分的工资收入,所以每次签字的时候建议都拍照保留签字的内容并在同一天将该金额的现金存入银行卡,做这些都是为了证明我们实际的工资收入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工资的发放以及工资标准的问题一旦公司和员工出现了分歧的情况下,举证责任都是在公司,也就是说,应该由公司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可作为律师,我很清楚,公司举证也一定程度上给了公司一定的权利,举例如下:
公司如果在工资条上面的组成部分中增加了“报销款”等项目,员工签字时候没有提出异议,签字确认的行为就视为认可,那么这部分收入在计算员工的平均工资时就会被扣掉;有些员工在法庭上声嘶力竭的喊着有一部分是现金发放,但是公司只需要给出转账的流水并出具书面的说明证明工资都是转账发放没有现金的情况下,裁判者也很难支持员工。
“平均工资”算低了为什么不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等的相关规定,在一些情况下的劳动合同解除、到期不续签,公司均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等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公司还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无论'经济补偿金"还是"经济赔偿金"都是需要用"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的,往往这部分的补偿或者赔偿金额不低,所以,平均工资的高低决定了公司违法成本的高低,但因为员工在职的时候拿到了这部分钱就很难注意到离职的影响,导致最后莫名其妙被公司开除还得不到足额的赔偿或者补偿。
案例中的贝贝就是如此,最开始公司承诺的报酬没有写清楚,离职后贝贝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其跟公司最初协商的收入标准,所以她主张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很难得到支持,公司只需要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酬(往往劳动合同约定的就只是一个基本工资)发放完成就不存在未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况了。
以上是针对劳动争议中关于“平均工资”计算以及举证的一点建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也希望大家能多多评论点赞,有任何问题可以评论区留言,我们有针对性的一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