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
2018年11月初,何某入职北京一家公司,月薪20000元。
2020年4月下旬,何某被公司领导叫到办公室谈话,说何某的工作能力不足,部门负责人和同事对其颇有微词,领导称公司不能养无用之人,再耗下去也没什么意义,最后都是离开,你还是去人事那里办一下离职手续吧。
何某听闻此事觉得很失落,低落的情绪让何某没了主意,便按照公司人事的要求填写了《离职申请表》,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案件诉求】
何某在事后自觉掉入公司的“圈套”,并在6月份申请劳动裁委,请求仲裁委认定公司为违法解除,并支付违法解除补偿金60000元。
【庭审争议】
庭审过程中,公司一方辩称,何某属于主动离职,公司没有做出解除行为,所以不存在违法解除一说,并出示了何某本人填写的《离职申请表》。
何某承认,是自己按照公司的要求填写了《离职申请表》,但是并没有在《离职申请表》上填写离职原因,而且,公司的人事管理流程,无论是被辞退,还是主动离职,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都是必须的手续,所以,并不能代表是自己意愿辞职的。
【庭审结果】
由于公司提供的《离职申请表》上并没有体现出何某的离职原因,同时,公司也没有其他材料,诸如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信等,能够证明是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的。
所以,公司所说的“按照公司的离职流程,只有自己辞职的员工才会填写这种表格”,这种说法并没有被采信。
最终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向何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60000元,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结果一致。
【律师评析】
员工与公司因为解除劳动关系而发生纠纷,一直以来都是劳动争议案件最主要的矛盾点,在这类案件中,劳动者处于劣势一方,一旦离职举证比较困难,所以,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的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公司仅凭一份没有填写离职原因的《离职申请表》,是不足以证明是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即便公司无法提供员工的辞职信或者辞职申请等,也需要让劳动者在《离职申请表》上注明离职原因,否则,公司说劳动者主动辞职就是一句空口白话,最后只能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分钟掌握一个劳动法知识点】系列文章往期回顾
年休假攻略(之五)年假使用方法的三个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