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郑成福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郑成福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职务。郑成福先生原定任期为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8月19日,辞职后,郑成福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郑成福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郑成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郑成福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对其在任职期间的努力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公司董事长沈顺华先生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尽快完成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工作。郑成福先生的辞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沈顺华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72-8899721;
传 真:0572-8468710;
邮 箱:info@zj;
联系地址: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7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3月1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2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5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5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沈顺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为了优化公司管理,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董事会同意聘任曾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上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8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曾光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曾光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曾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
附件:
曾光先生简历:
曾光先生,1979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现任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7月至2006年9月历任兰溪市电光源有限公司企管科科长、生产部副经理、生产车间主任;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人资专员;2007年6至2008年5月任杭州塑源注塑模具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2008年6月至2014年11月任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2014年11月至2016年8月任浙江云峰莫干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22年1月任浙江升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管理监察部总经理;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任公司人事行政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曾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