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年终奖是劳动者工资组成的一部分,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发放年终奖存在明确约定,且用人单位有固定发放年终奖的惯例的,对于拖欠未发的年终奖,劳动者有权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年终奖及经济补偿金。
基本事实
范范做行政十几年了,2009年,21岁的范范入职到施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并于2014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这份合同中,范范职务为行政助理。
六年后,2020年8月20日,为了自己2015年一直没发的11,000元年终奖,范范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年终奖,并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0年8月24日,申请仲裁后的第4天,范范以一纸通知书告知公司解除跟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行使解除权通知书》中载有:
“本人范范为贵司信息中心员工,在职期间贵司未及时支付2015年奖金11,000元,违反劳动合同法,本人依法行使解除权。即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贵司支付拖欠的11,000元奖金及12个月赔偿金。”
公司收到通知书后,于2020年8月26日给范范回函,表示不存在拖欠薪酬的情形。
2021年1月22日,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裁决公司支付范范2015年奖金11,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6,186.12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庭审过程中,范范主张公司存在发放年终奖的惯例,并提交了自己的银行账户明细,以证明自己账户中2014年7月21日收到的8000元为2013年年终奖;2016年2月5日收到的10,670元为2014年年终奖。
公司对此则不予认可,主张这两笔费用都是属于公司对个别人员发放的项目奖金,而非年终奖,但是公司未能提供具体的项目名称。
范范称自己2014年至2016年在公司是属于人力资源部行政助理岗位,并不存在所谓的项目奖金。
为了证明自己2015年享有年终奖,范范向一审法庭提交了公司制作的《2015年员工奖金明细表》,该表中载有范范奖金11,000元,审批人为公司董事,制表人为陆妍(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已离职)。
一审庭审中,陆妍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表明自己是该奖金明细表的制作人,且该表经过了公司董事长的审批,但因为公司资金紧张,表内的奖金是按部门分批发放的,财务部和行政部都是后发的。自己离职后花了将近1年的时间跟公司多次协商,才将自己的奖金补齐。
一审法院认为,范范提供的《2015年员工奖金明细表》虽然是复印件,但是该表的制作人陆妍进行了出庭作证,公司也认可该表中部分员工的奖金作了发放,因此一审法院对该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公司未能向法院提供任何薪酬管理办法,在公司已经对员工年终奖进行核算并审批后,又主张范范不符合发放条件,且未能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公司构成拖欠工资的事实。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范范支付2015年奖金11,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91.24元,为范范出具离职证明,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强调公司跟范范没有任何关于年终奖的约定,公司对年终奖的发放具有经营自主权。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可以认定范范主张的年终奖金具有高度可能性,公司上诉坚持对此的异议,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律侃法
年终奖作为企业激励员工的一种工具,正慢慢地成为越来越多的企业的标配,甚至每年临近年底时,互相比较年终奖的丰厚程度成为全国吃瓜网友不可错过的一场大戏。
企业发放年终奖本是一件双赢的事情,员工获得了现金利益,企业则获得了员工的贡献和忠诚度,但年终奖没发好,或者像本案中制表却未发放,那可能就成了给自己埋的雷。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的说明,奖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拖欠奖金未发,当然构成拖欠工资。本案中公司一拖就是5年,也是相当之久了!
当然,这里有个仲裁时效的小细节也分享给大家,虽然一般劳动仲裁的时效为1年,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工资报酬比较特殊,仲裁时效是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也是因此,虽然是一笔5年前的年终奖,范范也仍然有权去提起仲裁以主张,关于工资的特殊仲裁时效,你get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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