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辞职报告 正文
延长试用期辞职报告范文试用期个人辞职报告范文7篇…

时间:2023-02-22 12:23:0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员工试用期期限可以延长或变更吗?

【锐德法务 研究员 河西】

据以研究的案例:

2018年9月,某公司经面试后决定录用杨某,职位是设备经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以快递方式向杨某签发录用通知书,入职时间是2018年9月17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

在3个月试用期届满前,用人部门组织对杨某进行试用期考核,认为杨某工作表现不符合设备经理岗位的任职条件,拟予以辞退。

杨某知道后主动向公司提出了延长试用期申请,希望留任给予继续考察的机会。

公司经过考虑同意再给杨某一段考察期,并将劳动合同和录用通知书的试用期由三个月变更为六个月,由杨某签字确认。

后杨某在延长的试用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离职后近一年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试用期延长违法,要求支付转正工资差额和赔偿试用期延长期间工资。

评析答复意见:

本案对于试用期的变更是公司和杨某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损害杨某的合法劳动权益,相反,试用期限的协商变更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如果杨某能够在变更后的试用期期限内更好的努力工作,反而能够稳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本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公司败诉,经笔者查阅类似生效判例,法院均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为由而认定用人单位延长或变更试用期违法。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立法本意在于防止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的权益,从而保护劳资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

但是本案的情况是公司与杨某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法定试用期上限为六个月,公司与杨某变更试用期后的期限并不违反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院判决认定实际上否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于试用期期限约定的自治权,司法导向是鼓励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内表现达不到要求的员工不要再给予机会,而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将增加企业与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履行的不稳定。

这类判决未能充分考虑用人单位新员工试用期管理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员工试用期问题。

【原创文章,如欲转载,须注明出处和作者】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