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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辞职报告有谁批准)企业法人辞职报告咋写啊!

时间:2023-02-26 03:57:4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李立律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391篇文字

法定代表人想要“辞职”,你知道这有多难吗?

今天聊的法定代表人辞职的问题,不讨论被冒名的情况,只讨论是自愿当上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很多人可能没有特别想过辞职的问题,下意识地以为法定代表人这个职务可以随时辞职不干的,以为既然要自己同意才能担任,那么也肯定是自己想要走就能走的。

这是大错特错了。法定代表人想要辞职,假如公司股东方面故意不配合或制造障碍,那么辞职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这个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不是说提出辞职就能摆脱掉的。因为这个身份不是一个简单的公司内部职务,甚至还不是一个普通的高管身份。

从我国公司法的演变来看,1993年版的《公司法》,直接规定董事长就是法定代表人,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这条规定延续到目前还是这样。

可见,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这个职务是单独给予立法的。至于当初为什么设定这样一个法定代表人的制度,这是法学家们研究的事情,这里不多说了。最流行的一个说法是公司这类法人,要对外执行公司事务,还是要通过具体的自然人来进行的,因此法律规定一人确定其法定的代表权。

法定代表人,还有一个让人有些模糊的地方,那就是算不算“高管”?

严格来说,《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不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在投资业务中,俗称“董监高”的,具体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由于《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凡是担任法定代表人,一定身上兼有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职务。

今年早些时间,我写过一篇《老板让你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你怕不怕,怎么办?》,内容就是写得某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为某些原因让员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当然,为了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一定会让这个员工同时担任公司经理职务的。

员工替老板当法定代表人,其中一定有风险,需要细思量进行利益和风险的盘算。事实上,很多公司的一些股东,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也并没有充分考虑过退出的问题。

这个法定代表人的辞职,或者说退出,究竟有多难呢?很可能会超过一般人的预想,经常会难到似乎怎么都退不了的地步。

不过,在说难的情况之前,先介绍一个被很多法律专业人士讨论和引用过上海法院的一个案件。

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了关注,其实正是因为在这个案件中,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定代表人由法院判决涤除这个实务难题上进行了突破和尝试。

蜜意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5日,成立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时登记的股东为程某,法定代表人亦为程某。

2015年8月27日,蜜意公司的股东程某做出《股东决定》,内容为免去程某担任的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委派沈伟民为蜜意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并于当日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将蜜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程某变更登记为沈伟民,沈伟民在该申请书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栏目签字。2015年9月2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2015年10月12日,蜜意公司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将其股东由程某变更登记为程某和徐某,将公司类型由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登记为有限公司(国内合资),沈伟民在申请书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栏目签字。2015年10月20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那这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沈伟民是谁呢?为什么担任法定代表人呢?

他,不是蜜意公司的员工。

他,不是蜜意公司的股东。

他,没有参加过蜜意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

他,没有拿过蜜意公司任何报酬。

他之所以当初答应担任蜜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因为他是程某老婆公司里的员工的关系,满足一下老板的某些特别要求。这种情况,在职场里的人是不陌生的,生存或职位的压力可以理解。

2016年10月份起,沈伟民从程某老婆的公司里离职了。没有了员工的这层关系,于是,很自然的,沈伟民要求辞去蜜意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挂名身份。

2016年的11月29日,沈伟民向蜜意公司及其股东发出《告知函》,要求辞去蜜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等与实际身份不符的职务,并要求蜜意公司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但是,蜜意公司不配合,未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于是,沈伟民起诉到法院。这就是这个案件的由来。

在这个案件里,审理此案的法官对《公司法》第十三条里那简短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内容进行了分析和解释,谈了法理、立法宗旨、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很精彩:

法院认为:

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

就公司法人来说,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实质关联性,就在于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正如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不可能也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根本就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案沈伟民2013年12月至2016年9月间在上海XX有限公司工作,没有参与过蜜意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且蜜意公司实际由股东程某控制,因此这种情况下由沈伟民担任蜜意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显然背离了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

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沈伟民既非蜜意公司的股东,亦非蜜意公司的员工,且除了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栏目签过字外,蜜意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沈伟民实际参与过蜜意公司的经营管理,沈伟民亦未从蜜意公司处领取任何报酬,但是,沈伟民作为蜜意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却要依法承担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最后,从法律关系上分析,沈伟民与蜜意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内容为沈伟民受蜜意公司的委托担任蜜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伟民在起诉前曾发函蜜意公司,要求辞去蜜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等与实际身份不符的职务,并要求蜜意公司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故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沈伟民有权要求解除其与蜜意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既然解除,蜜意公司理应涤除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事项。

上面这个案件中,法官的分析和说理很精彩。

但是,在现实中,这个2017年的上海二中院在审理中提出的法律理解,尚没有成为某个正式司法解释的内容,也没有迹象成为中国所有法院里普遍接受的理解。

这里插一句,现在网络上有很多“以案说法”的文章,经常会一案说一个观点,特别容易误导别人,让人以为在法律实务中普遍都是这样理解的。真不是这样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下,个案的普遍参考意义几乎是没有的,有普遍参考意义的:一是成文法律法规,二是司法解释以及各地法院自已整理的具体理解。

这里,我拿一个最高人民法院今年4月份作出的一个民事裁定书为例。从中,可以看出,部分地方法院在理解这类问题上,并没有和前面提到的2017年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那个案件中相同的理解。

这个民事裁定书,是一个再审的裁定书。再审什么呢?具体来说是这样的:

王惠廷,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把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从工商登记里去掉,但是一审法院认为起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然后,就这个不予受理,王惠廷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

最后,王惠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就是关于一审法院不受理王惠廷的起诉是对是错这件事情,进行了一个裁定,这还是属于一个程序性的裁定,并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

在这个民事裁定书里,好消息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王惠廷的起诉中,关于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因此,撤销了此案一审和二审的裁定,并且指令某法院对此案立案受理。

那么,在这个民事裁定书里,坏消息是什么呢?至少,我看到这么3个坏消息:

  1.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依然是按照最传统的理解在处理此类案件。前面提到的2017年上海某法院判决的案件的理解可能并不是普遍的司法理解。 比如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王惠廷请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确认公司行为与其无关的诉求,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先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再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法院不能强制公司作出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
  2. 一个人,他不是公司的股东,也和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在公司股东不配合的情况下,要想通过司法途径涤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真是很费时间和精力。 这个案件,起诉时间是2018年6月27日。经过了22个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也只是解决了此案应当被法院立案受理的情况。立案受理后,一审二审至少还需要一年的时间,而且结果还未可知。
  3. 纯属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权利和义务责任完全没有公平可言。没有任何权利和报酬,相反,公司出点什么事情都有可能连累到他的头上。 在此案中,王惠廷就是因赛瑞公司债务的执行问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发起了这场诉讼。没想到,过了22个月,仍然没有结束,仍然是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执行人会受到什么样的限制和信用记录,这已经是普遍常识的,总之一句话,很麻烦。

法定代表人想要辞职,有多难?

要知道,上面写的这两个案子,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还是比较纯粹的,都不是股东,也没有实际参与经营,甚至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领取相应的报酬。

这么纯的身份,在法定代表人身份的退出方面都这么困难,更不要提身份里有股东、董事、监事的人想要涤除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难度有多高了。根据目前的司法案件的判决情况来看,假如这个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公司的股东或参与经营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话,那么想要通过法院判决强行涤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此,即使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或经理,在是否担任法定代表人这个问题上也要谨慎思考,尽量不要去做那种纯挂名而无实际控制力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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