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9年10月26日,孙某入职南京某信用卡中心工作,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用工单位系南京某信用卡中心。2017年8月,该信用卡中心向孙某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到上海人才培养基地报到,负责分中心培训落地执行项目,提升员工辅导能力,并按相应岗位进行考核。孙某收到该通知书后,于同年8月31日书面回复:不接受去上海基地异地工作事宜。此后,某信用卡中心与孙某就岗位调整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未果。
2017年9月18日,南京某信用卡中心以孙某在2017年9月1日至15日期间没有任何书面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未到岗,多日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孙某发出《退回通知书》,当日某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反馈,向公司工会发出《关于解除与孙某劳动合同的通知》,工会当日即予以批复同意。某劳务派遣公司即以孙某在2017年9月1日至15日期间多日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孙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院判决】
法院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南京某信用卡中心违法退工行为导致某劳务派遣公司违法解除了与孙某的劳动合同,给孙某造成了损害,一审法院判令某劳务派遣公司、某信用卡南京分公司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万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专家释法】
有人认为,违法退工不一定当然导致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所以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派遣单位的解除行为是基于退工作出,并且退工违法,当然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苏01民终8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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