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自己辞职是没有赔偿的,但南京的一起劳动仲裁案却有点不一样,小张在19年9月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但公司不但没有对辞职申请作出回复,还给小张涨了工资,并调整到新岗位工作,小张也就没有再说要辞职了。怎知,去年2月,公司突然同意了小张的辞职申请,让他尽快办理离职手续。
这种情况,小张肯定是不服的,与公司领导协商也没能达成双方都同意的解决方案,最终,小张选择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虽然之前提出过离职,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离职在一个月内作为用人单位作出答复,被告单位在一个月内没有任何答复,相反在一个月之后他对原告重新安排了岗位、任命,工资奖金都有了新的发放、安排,在原告看来就是继续留用他的”。
这意味着,小张和公司早在9月时,就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突然在6个月后再对早已失效的离职申请作出所谓“同意”的审批当然也是无效的。在不具备任何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公司单方面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停发社保与工资,任命其它人顶替小张,已经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2n+1个月工资。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小张51万多元。公司不服,提请了上诉,但二审仍维持原判。
虽然小编并非当事人,但大概也能猜出公司这是釜底抽薪,小张提离职后一时半会找不到更合适的人,干脆用升职加薪先吊着小张,等找到人,立即就让小张走,公司有公司的考虑可以理解,但双方坦诚交流是不是更好呢?
我们常说“知情同意”,但在实践中,员工往往是最后一个自己被解雇的人,这种不对等的信息制度不但不能帮助企业更进一步,反而会让员工不信任公司,这种结果真的好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了“打工人”的权利,何尝又没有帮企业规避了一些“不公平”的情况呢?遵纪守法,不钻空子,大家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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