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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可以写辞职报告吗』手机如何写辞职报告!

时间:2023-03-01 12:13:1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问题的提出」


9月27日消息,微信已支持退出群聊后保留聊天记录功能,用户退群时取消勾选“清空聊天记录”并退出群聊后,微信主页仍会保留该群聊条目。

点击进入后可查看聊天记录,但无法发送消息,输入框位置会出现“无法在已退出的群聊中发送消息”提醒。

那么微信新增的这项功能在劳动仲裁会起到怎样的作用?

「法律解答」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不过,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就可以放心“删记录”了。


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相对传统的证据来说可篡改性比较大,因此,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


  • 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
  • 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
  • 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对于微信群的建立和管理属于情谊行为,群内成员被踢出群想要维权恐怕并不会被法院所支持。

同时,网络无限,行为有度,本案所涉群组内的成员,均为法律职业者,应带头维护清朗网络环境,使群组内天朗气清、惠风和畅,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
矛盾纠纷是多样的,解决机制是多元的,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
本案中,刘德治并未对柳孔圣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柳孔圣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德治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1]

众所周知,在微信群中被踢的,我们仍然可以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劳动者自行退出恐怕就会把聊天记录一并删除一点后悔的余地都没有了。


有时候便不乏一些劳动者脑袋一热自行退群最后又后悔的,或者经忽悠后主动退群的,现在对于劳动者而言能掌握更多的主动权,能够有一次后悔的机会,主张自己曾有受过群主或群主内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指派从事工作。


否则劳动者一旦自己退出工作群,意味着工作聊天记录没了,证据被毁了……


看明白了吗?这个功能相当于给了劳动者一次吃后悔药的机会!


为什么这个证据如此重要?


因为有许多劳动者进入企业工作,企业既不签劳动合同,又不缴纳社保,甚至还会采取各种销毁证据的手段。而工作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劳动者曾经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现在是不是一切都很清楚了?


对于企业而言,以后使用微信群作为工作群的风险会增加,工作群中可能含有商业秘密。想要员工在离职前删除难如登天,劳动者能以侵犯隐私为由拒绝提供手机,企业更不能以此为由关劳动者小黑屋,甚至在规章制度中予以约定,妥妥违法


因此,在最后重申三遍:工作联系不要用微信!工作联系不要用微信!工作联系不要用微信!


[1]参考由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踢群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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