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青年报
飞行员马强(化名)2005年入职东航云南分公司从事飞机驾驶工作,而在该企业工作12年后,马强提出了辞职请求,随后遭航空公司索赔各类费用540万元。4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起案件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最终判决马强赔偿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378万元。而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后发现,近年来,飞行员提出辞职随后被航企索赔数百万元的案例并不在少数,业内人士表示,飞行员跳槽大多因待遇问题,而近年来航空公司也在用签“终生合同”等手段留住飞行员。
据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2005年10月1日,马强入职东航云南分公司从事飞机驾驶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从2005年10月1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必须服务期从2005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1日止。乙方从获得机长资格之日起为甲方工作的必须服务期为8年,若乙方获得机长以上的技术等级,其必须服务期在上述约定的基础上再增加8年”。同时,合同要求马强在从事飞行驾驶工作期间每参加一次机型复训或转机型培训,增加一年的必须服务期。
而对于违约金的要求,合同中规定,飞行教员违约金为500万元,责任机长为450万元,飞行员正驾驶为350万元,飞行员副驾驶为250万元,同时飞行员若自获得以上几项资格起,每增加一公历年,分别在该项违约金标准上追加5%。”
而航空公司在2017年1月10日收到了马强的书面辞职,但作出不同意辞职的书面决定,且继续发放马强工资并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而在2013年1月31日,马强已经被聘为B737机型机长。
随后,经马强和东航云南有限公司申请,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其中一条要求马强向航企支付225万元培训费违约金,双方均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在一审中,航企请求依法判决原告马强赔偿违约金540万元,并返还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为原告发放及代缴的工资和社保等福利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合同规定,责任机长承担违约责任的标准为450万元,飞行员系特殊行业,其从业具有较强专业技术性,航空公司势必要为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产生相应费用,案涉仲裁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服务期计算出马强应支付东航云南有限公司违约金225万元,具有合理性。
而在二审中,法院认为计算出马强应向东航云南有限公司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450万元-450万元×4年/(8+17)年=378万元,而一审判决计算的方式遗漏了双方合同中关于“每参加一次机型复训或转机型培训,增加一年的必须服务期的约定”,法院对此予以更正。
北青报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航空公司向辞职飞行员索赔的案件并不在少数。
除了马强外,今年4月,裁判文书网还公布了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与飞行员罗某、王某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而罗某与王某最终被分别判赔航空公司包括违约金在内的相关费用418万余元和257万余元。
一位曾经在航空公司做飞行员后来跳槽的霍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都是飞行员想要离开原有航空公司的动机,而且由于专业性高,缺口又比较大,所以飞行员、尤其是资深飞行员并不缺新的工作机会,尤其是一些规模相对较小的航空公司,更是会给飞行员开出较高的薪资,为了挖人,有些航空公司甚至会帮助新跳槽过来的飞行员向原工作企业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规模较小的航空公司没有资金也没有精力去培养一个新的飞行员,而大的航空公司有能力去培养飞行员,但是培养一个成熟的飞行员需要花费几百万元的费用,所以被别人挖走,肯定是要索赔的。”霍先生说,“现在很多航空公司为了防止飞行员跳槽,都是签订‘终生合同’,如果飞行员想跳槽,有一些违约金甚至是上千万的。”
另一位在航空公司工作的刘女士告诉北青报记者,很多飞行员为了能够跳槽会“装病”拒绝飞行,以达到能够和航空公司解约的目的,“但是航空公司如果就是不放人,两三年无法飞行,对飞行员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