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辞职”实际是企业劝退?近日,江苏省总工会公布了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无锡市锡山区总工会调解的一起员工“自愿辞职”引发的劳动纠纷引人关注。“劝退对王某形成压力,使其违心辞职,却未消除王某对试用期考核的异议;对于刘某,没有合法解除依据又未经协商一致的劝退必然引发纠纷。”(见12月1日《工人日报》)
劝退员工,是指企业对一些员工,通过做思想工作、协商等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这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企业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然而现实中,一些企业想辞退员工却不想支付经济补偿,于是移花接木,用各种手段迫使员工“自愿辞职”。
上述事件中这家企业在员工王某试用期未满、刘某刚过试用期一天的节点上劝退二人,以王某“自愿辞职”、刘某“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仍可继续上班”为由,不支付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这种操作真是让员工“哑巴吃黄连”——明明是劝退,明明该依法补偿,却拿“自愿辞职”当幌子,逃避责任,企业的算盘可谓打得精明。
在工会调解下,两名员工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需要警惕的是,企业披着“自愿辞职”的“马甲”劝退员工的行为,恐怕不是个案,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应加强对类似劝退式侵权行为的识别和惩治力度,念好“紧箍咒”。
时下,不少企业在劝退员工时,故意不按法律的规定“出牌”,挖空心思让强制劝退穿上“自愿辞职”的“马甲”,目的无非是省下一笔经济补偿费。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劝退劳动者,应与其协商确定经济补偿金,一般情况下按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计算。而员工自愿离职,如果用人单位无过错,则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这样规定,不仅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防范员工无故辞职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而令人无语的是,这样的规定被一些企业利用,进而成为减少用工成本逃避补偿责任的“武器”甚至法宝。
劝退式侵权屡屡得逞,有多方面原因,比如,企业行事隐蔽,不易发现;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淡薄、缺乏举证维权的能力;相关职能部门以劳动者“不告不理”为由,未及时对违法企业祭出惩戒利剑,等等。
不管怎样,以种种手段威胁、强迫员工“自愿辞职”的企业不应再我行我素、肆无忌惮,有关各方更应对劝退式侵权坚决说“不”。有关部门要积极作为,依法监管、惩戒,倒逼企业端正心态、收敛侵权行为。而被迫“自愿辞职”的员工,要多些维权意识,多些证据意识,主动争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某种角度上说,这一个案对更多劳动者和企业都有启发和警示意义。(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