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吕京笏
11月24日,针对网民“建议取消企业考生报考公务员时的同意报考证明”的留言,四川南充市委组织部回复称,南充市下半年公务员招录,已不要求企业人员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今后则将根据省上要求和招录机关实际需要而定。不少网友纷纷表示,“终于等到了这一天”“希望我们当地也能学习一下”。
一般来说,在职公考生笔试通过后,需要在面试资格复审环节向招录单位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其目的是为了尽早确认在考察阶段,招录单位可以方便调阅考生档案,以及考生将来一旦被录用,能够顺利并及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避免原单位不同意报考人员辞职,造成职位浪费,影响招录单位和其他考生的利益。
然而,这样的规定却成为了很多考生备考路上绕不过的“拦路虎”。“现单位不给开公务员考试同意报考证明怎么办”等问题,常常出现在各路社交媒体之上,每次都能引起众多网友的强烈共鸣;也有网友表示不敢跟单位要证明,担心一旦面试不过,还得罪了原单位的领导,到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还有一位报考事业单位的网友在去年求助称,原单位一开始口头答应了开证明,到资格复审时却突然改口,把自己置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其实,关于在职考生是否必须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争议,核心还是单位与员工之间的权力边界问题,即原单位是否有权阻拦员工辞职换工作,不给开具“同意报考证明”。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此说来,法律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只需要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用人单位就应该且必须同意员工考公,而不是将此作为强行拴住员工的绳索。
此外,强制要求考生提交同意报考证明,不仅容易把考生置于相对于原单位的弱势地位,还存在着“责任错位”问题,即本是考生与原单位之间应该处理的事情,却被转嫁到了考生与考公接收端之间,既增加了报考难度,还会降低考公工作的整体运行效率。因此,有网友在建议“取消同意报考证明”时便表示,四川全省大多数市州已经取消了除在试用期人员的同意报考证明,这是减少各种证明的必然趋势,也是简政放权的具体体现。
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除四川外,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也在今年4月14日回复网民类似问题时表示,《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中明确,对于招考职位要求具有工作经历的,在资格初审、笔试环节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为保证符合招考条件的考生公平竞争,报考要求工作经历职位的考生须在资格复审环节提供本人所在单位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但不需要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说到底,在职考公是一个涉及原单位、考生、接收单位三方利益的严肃行为,应当各司其职,履行好义务、维护好权利。要解决好“同意报考证明”留下的痛点,首先需要考生与原企业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定,依法办理离职解聘;接收单位与其他相关部门也应与时俱进、主动作为、灵活调整,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搬走在职考公路上的“绊脚石”。(吕京笏)
来源: 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