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曾经录用过一名职工在有毒有害岗位上工作,去年他离开了单位。
最近他又回单位反映他被查出患有职业病。
他的情况还能否按工伤对待?
人社部对此种情形有专门的规定。
对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催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对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 34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