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辞职报告 正文
对工资不怎样写辞职报告——怎样辞职最快还可以拿到工资

时间:2023-03-05 15:53:0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在公司干得不爽的时候,公司也存在一些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交被迫离职通知书,提交被迫离职通知书后可以立刻不要上班,整理证据去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很多对于劳动合同法不清楚的小伙伴茫然和错误地提交了被迫离职通知书,最后仲裁的结果一分钱的赔偿金也拿不到。

一,提交的被迫离职通知书内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很多人不清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茫然地提交被迫离职通知书,被迫离职通知书上面的原因是公司未足额支付社保金额、公司不缴纳公积金等。这种是不成立的,不会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下才能够提交被迫离职,才可以获得仲裁机构的支持。我们先了解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6项被迫离职的条件

1,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比如劳动合同约定了你的岗位为户外设备检修员,同时约定了在进行工作的时候应当穿戴公司提供的合格的护具才能进行工作。然后在实际工作中,公司并不提供相应的护具或者提供一些不合格的护具,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行为。这种情况下提交被迫离职的理由是成立的。不提供劳动条件,这个比较常见,像很多工作劝退员工的时候常常采用的手段,就是不安排工作也不辞退你,让你自己离职。这种情况下自己要先给公司发一份通知告知公司提供和劳动合同约定岗位的工作条件。公司不给予回复的情况下,以此理由提交劳动仲裁是成立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仅仅是指基本工资,还有提成和加班费用。这个在加班费用上面出现得比较多,很多公司不给加班费。比如劳动合同约定每月15号支付上个月的工资报酬。然后只支付了提成和基本工资,加班费用每月。就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被迫离职,提交劳动仲裁是有效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个说的就是社保。社保法规定员工入职必须要缴纳社保的,公司不给予缴纳社保的,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交被迫离职。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损害劳动者权益:比如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每天需要加班几个小时,必须服从公司的安排和管理。这种属于损害劳动者权益并且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可以以此为由被迫离职。

5,因第二十六条第一章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就是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进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5000元,而你们洽谈的实际工资为10000元。公司以少交社保或者其它为由哄骗你签订下劳动合同,然后在发工资的时候,实际发的也是5000元。这种情况就构成欺诈行为。但是这种情况下取证时很难的。很少以此为由进行被迫离职的。

6,法律、行政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公司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劳动者进行工作,强制员工从事高危工作可能涉及人身安全的。这种情况极少数。

二,提交的不是被迫离职通知书:

被迫离职通知书并不是离职申请书或者离职单,在不懂的小伙伴一气之下直接找人事人员要一份离职单填写完就走了去申请劳动仲裁,这种情况下是不会获得仲裁机构支持的。填写离职单证明是你自己离职而不是被迫离职。所以被迫离职一定要自己写被迫离职通知书。

三,无法证明提交了被迫离职通知书:

填写后的被迫离职通知书交给了人事或者老板,自己也没有留下任何证据,在劳动仲裁质证环节中你提供不了已经交给公司的证据,并且公司也不承认你提交了被迫离职。还可能公司说你是旷工行为。在向公司提交被迫离职通知书的时候可以通过ems快递的形式快递给公司,拍照备份通过微信或者邮箱发给人事或者老板一份。公司想抵赖都没办法了。

四,以公司不足额缴纳社保或者公积金为由被迫离职:

对于社保和公积金比较重视的小伙伴,以此为由进行被迫离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公司需要缴纳社保,但是并没有规定缴纳多少,对于公积金是没有约定的。如果没有足额缴纳社保,应当去社保局投诉。所以以此为由被迫离职是不成立的。

五,以拖欠工资为由被迫离职:

劳动合同规定每个月15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然而公司每个月都会拖那么几天,一般在20号左右,你觉得很不爽,一气之下以此为由进行被迫离职。目前这种情况劳动仲裁机构认可的几率很低,首先是支付周期的问题,再有就是疫情和大环境的情况下,仲裁机构不但理解员工同时也理解公司。具体的再次分享多久才算拖欠工资。

六,以个人情绪化提交被迫离职:

在职场中避免不了干得不舒心和职场内卷。以公司领导给你穿小鞋、自己受欺负、待遇不公平等情绪化的理由提交被迫离职。这种完全是不符合被迫离职的条件的。

提交被迫离职一定是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去提交,才是有效的。在劳动仲裁的时候才会获得仲裁机构的支持。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