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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一个月后自离』辞职报告 辞职申请

时间:2023-03-05 20:23:2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职工入职时,公司说,辞职需要提前60天通知公司。职工递交辞职信,公司拖着不放人。职工无法,做满一个月后自行走人,公司竟然要求职工赔偿损失。这是前来本报投诉的王先生碰到的糟心事。王先生说,三年前,他入职一家科技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人事负责人说,如果职工主动离职,要提前60天通知公司。虽然这条不会列入合同条款中,但是职工必须按此操作。

工作三年后,由于得不到晋升和加薪的机会,王先生觉得在这家公司做下去毫无前景,便找到一份新工作,向公司提出辞职。谁知,公司要求他按照当初口头约定的60天通知期过了,才能离职。由于新单位催促,王先生在发出辞职信30天后,便自行离开了公司,前往新单位报到。令他没想到的是,原公司竟然要求他赔偿损失。王先生说:“这家用人单位为何这样对待职工?”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认为,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林峰分析,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完全有法可依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一系列条款就是专门阐述这方面内容的。《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当即解除劳动关系。即便走离职程序,劳动者最迟三十天后,也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且,并不需要任何理由。用人单位将职工主动离职的通知期增加到60天,无非是增加职工离职的成本,减少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加重职工的负担。

林峰进一步分析,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离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即便离开单位了,用人单位也可以追索,但前提是:一、这些损失确实存在;二、相关赔偿有法可循;三、赔偿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王先生在履行30日的离职通知期后走人,完全属于正当行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林峰还特别指出,对于用人单位要求签订违法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违法的部分无效,全部违法的全部无效。

来源:劳动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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